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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注册商标及其处理条例

2022-06-21 14:19:56

[法律]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2001年10月27日)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0。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摘录(2002年8月3日)

第三十九条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申请撤销商标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证明其无效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撤销决定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适用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应当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通知》(2003年5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体上做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众做广告。近期,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宣传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方式,在大众传播媒体上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为了及时制止这种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宣传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或者广告中含有以处方药商品名称注册的商标内容的,属于药品广告的表现形式,必须经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与处方药的商品名称相同(含前者名称,下同)。企业名称与处方药通用名或商品名相同时,不得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期刊以外使用该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进行广告宣传。

三。以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处方药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设立的各类咨询服务机构或者医疗服务机构,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在大众传播媒介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视为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广告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三十九条《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gt常务委员会公告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属于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注注册商标,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如何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关系和界限,需要根据具体的商标案件来确定。基本原则如下:对注册商标进行部分或者较小的变更,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者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进行部分变更或者增删,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述行为;对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包括文字、图形)作出重大或者根本性改变的,该商标应当视为新商标。如果在商标注册之前加上注册标记,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摘自《商标法》(1994年6月16日)

第十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在竞争中形成

成规模经济,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定点实行动态管理。

电子工业部和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及其生产的产品,以多种形式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显著下降、随意转让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商标者,将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改变颜色的定性问题的复函》节选(1989年8月4日)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应与该商标注册证所贴商标的颜色相同,若改变了颜色,则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2)项所述的行为,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节选(1988年4月8日)

第十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三年以上没有使用者,其注册商标所有人应自动申请注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商标自行变更文字、图形问题的复函》节选(1986年12月13日)

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有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商标注册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处理。

二、由汉字组成的注册商标,没有注册汉语拼音的,不得加汉语拼音一起作注册商标使用,违者属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企业需要使用时,应当另行申请注册。

三、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以“商标注册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为准,用汉字标明,可以同时加注汉语拼音,但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四、商标注册人许可与之联营的企业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问题,由于情况复杂,将另行研究解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商标的文字改变字形问题的复函》节选(1986年1月15日)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获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后,若注册的是简化字,而实施使用繁体字;或注册的是繁体字,而实际使用简化字,都应视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可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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