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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注册公司」已使用但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房产也应申报缴纳房产税!

2021-03-18 10:44:52

案例介绍:

昨天

金融事务

制造企业的行政机关

金融事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被移交给一家工程企业新建工厂,该工厂于2016年5月底竣工。然而,由于一些类似的因素,验收程序于2016年8月底完成。企业认为:

房产税

从办理验收手续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支付,因此将于2016年9月底获得批准并支付

房产税

。财务检查人员认为,房产税应从工厂使用后的第一个月起至办理验收手续前缴纳,因此责令企业从2016年6月至8月底补缴房产税,并处以未缴和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法规研究: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房产税若干明确问题的解释和暂行办法》(国税发〔1986〕郑州注册公司8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房产税从纳税款移交给工程企业建设项目私房后的次月起征收;在办理纳税受理手续前已使用、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当按时缴纳房产税。《苏州市关于民用建筑使用税房产税若干明确问题的税务解释及明确规定》(苏税三郑州注册公司[87]11号)明确规定,缴纳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自竣工验收后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但未办理验收手续,已经使用的。房地产价格自使用次月起未入账的,按照基础设施方案价格计税。工程验收结算后,根据入账价格进行变更,办理退税手续。因此,企业新建的房屋,长期使用未办理验收手续的,应从使用的次月起审批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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