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明专利申请95.2万件
2020-12-16 17:10:42
最新数据!我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4.7件!
2020年1-8月,我国发明专利申请95.2万件,发明专利授权31.1万件;商标申请量为603.5万件,商标注册量为355.9万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504家,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432件。
一、专利
2020年1-8月,我国发明专利申请95.2万件,发明专利授权31.1万件。截至 2020 年8月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289.1万件,其中,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206.0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4.7件。
1-8月,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82.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49.6万件。截至2020年8月底,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为632.1万件。
1-8月,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48.0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49.5万件。截至 2020年8月底,外观设计专利有效量为207.2万件。
1-8月,我局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4.2万件,其中,国内3.9万件。
1-8月,我局受理复审请求3.53万件,结案3.41万件。受理无效宣告请求0.37万件,结案0.56万件。
二、商标
2020年1-8月,我国商标申请量为603.5万件,商标注册量为355.9万件。截至2020年8月底,有效注册商标量2822.5万件。
1-8月,我国商标异议申请8.4万件,完成异议案件审查9.1万件。
1-8月,我局收到中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5187件。
1-8月,我局收到各类商标评审案件申请22.9万件,结案24.4万件。
三、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2020年1-8月,我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504家,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432件。截至2020年8月,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85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9018家,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750件。
2020年1-8月,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7358件,发证6989件。(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质)
狗不理集团发声明解除王府井店加盟
近日,狗不理王府井店就博主“谷岳”发布视频评论采取不妥行为引发舆论关注。
9月15日凌晨2时,狗不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狗不理王府井店”为2005年狗不理改制前的加盟店并存续至今,为仅存的一家加盟店。
经了解,在未向狗不理集团报告的情况下,狗不理王府井店面对消费者评价擅自处理且严重不妥,不能代表集团官方行为和立场。由于该店严重违反了狗不理集团企业品牌管理规定和与狗不理集团签订的加盟协议相关约定,严重损害了狗不理集团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狗不理集团从即日起,解除与该店加盟方的合作。
声明全文↓
事件回顾:
9月8日,微博博主@谷岳 发布了一则狗不理包子(王府井总店)的探店视频,视频中该博主在餐厅就餐之后给出差评:“要说也没那么难吃,这种质量20块钱差不多,100块钱两屉有点贵。”
视频中,@谷岳 称该店在大众点评网上的评分是2.85分,在王府井地区的餐厅中评分最低。博主走进餐厅,花60元买了一笼8个的酱肉包,又花38元买了一笼8个的猪肉包。最后,@谷岳总结说,酱肉包特别腻、没有用真材实料;而猪肉包则是皮厚馅少,面皮粘牙。
但对于网友评价的“服务差”,@谷岳表示倒是感觉不强烈。微博“北京人不知道的北京事儿”于9月10日下午转发了这个视频。
视频发出后不久,新浪微博账号“王府井狗不理店”就发布严正声明称,该视频所有恶语中伤言论均为不实信息!
王府井狗不理店餐厅郑重提出:“北京人不知道的北京事儿”发布传播虚假视频内容,侵犯了餐厅的名誉权;未征得餐厅同意,“谷月(岳)”工作室私自拍摄、剪辑,并向第三方提供带有不实信息的视频,侵犯餐厅的名誉权造成相关经济损失;现要求二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大于现有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在国内主流媒体公开道歉,餐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网络媒体法律责任。
餐厅已报警并注册官方微博,发布官方声明,以正视听。
该事件发酵后,网友纷纷评论:难吃为什么不让人说?相关新闻下,类似的评论点赞者众。
而在11日凌晨,该声明已删除,也无法再搜索到“王府井狗不理店”的用户信息。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新浪微博、每经APP
9 件傍“碧桂园”全部裁定不予注册
据白兔大数据统计,2020年7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公开商标评审案件文书12021份,商标不予注册复审47份,其中9件与“碧桂园”相近的商标被裁定无效。
关于第22355497号“碧桂园”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82327号
关于第22355497号“碧桂园”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0]第0000182327号
申请人:何瑞英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2499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碧桂园”作为碧桂园集团各公司及原异议人的企业字号和核心品牌,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为中国消费者熟知。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的第903822号“碧桂园及图”商标、第6643478号“碧桂园COUNTRY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引证商标一曾于2006年获得过驰名商标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在高度关联的商品上,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人存在反复、恶意抄袭和抢注该商标的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淡化原异议人的品牌,损害其商标权利,故请求在本案中对原异议人的“碧桂园”系列商标给予重点保护,且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6643657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且申请人就处于碧桂园小区中,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与原异议人的此种地理关系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其他关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五、被异议商标与碧桂园集团(包括原异议人)字号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指定商品来源于碧桂园集团或者二者存在许可等特定关系,从而混淆商品来源,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碧桂园集团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六、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其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反复、恶意抄袭并抢注“碧桂园”商标,会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及光盘,其中证据11仅在正本中提交):
1、原异议人主体资格资料及诸引证商标信息资料;
2、原异议人与碧桂园集团纸件的关联关系证明;
3、原异议人官网资料;
4、部分年份的年报资料;
5、排名资料;
6、有关媒体报道资料;
7、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8、项目分布情况及资料;
9、冠名的活动资料;
10、宣传资料;
11、销售合同及发票;
12、认定引证商标一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程度的批复;
13、申请人及相关公司、其他主体的商标申请注册资料及工商登记资料;
14、百度百科关于“松山湖”的资料;
15、有关于不动产管理的相关资料;
16、相关行政决定书;
17、有关文章。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相应的答辩意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碧桂园”指定使用在第26类“花边;头发装饰品;纽扣”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于第23类“纱;人造丝”、第36类“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碧桂园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被异议人与原异议人同处一地,对原异议人该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驰名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原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将“碧桂园”作为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原异议人商号权的侵犯。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第26类“碧桂园”商标由申请人在中国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号第1489007,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基本一致。二、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申请人的第1489007号商标于2000年已经取得专用权,同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赖以知名的服务在消费对象等方面没有共同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应是有所限制的适度保护,不能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对异议决定中的其他理由不持异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1489007号商标资料及该商标的撤销及撤销复审决定书、申请人的其他商标的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一、“碧桂园”作为碧桂园集团各公司及原异议人的企业字号和核心品牌,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为中国消费者熟知。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引证商标一曾于2006年获得过驰名商标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在高度关联的商品上,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人存在反复、恶意抄袭和抢注该商标的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淡化原异议人的品牌,损害其商标权利,故请求在本案中对原异议人的“碧桂园”系列商标给予驰名商标的重点保护,且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被异议商标与碧桂园集团(包括原异议人)字号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集团涉足的物业、酒店管理等存在极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碧桂园集团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五、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其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反复、恶意抄袭并抢注“碧桂园”商标,会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典型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11仅在正本中提交):
1、碧桂园酒店、渡假村、连锁超市的资料;
2、原异议人与碧桂园集团纸件的关联关系证明;
3、原异议人官网资料;
4、部分年份的年报资料;
5、排名资料;
6、有关媒体报道资料;
7、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8、项目分布情况及资料;
9、冠名的活动资料;
10、宣传资料;
11、销售合同及发票;
12、认定引证商标一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程度的批复;
13、申请人及相关公司、其他主体的商标申请注册资料及工商登记资料;
14、百度百科关于“松山湖” 的介绍;
15、有关于不动产管理的相关资料;
16、相关行政决定书及判决书;
17、有关文章;
18、碧桂园酒店、渡假村、连锁超市的有关资料。
经复审查明:一、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2日在第26类花边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经审理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二、引证商标一、二均先于被异议商标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先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人造丝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于2006年6月被我局认定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三、本案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26件商标,涉及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14类、第15类、第18类、第22类、第25类、第26类、第33类共10个类别,最早申请的“碧桂园”商标为1999年8月27日申请,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的第1484484号商标。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露星饮料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了23件“碧桂园”商标,最早申请的“碧桂园”商标为1998年3月30日申请,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的第1319117号商标。本案原异议人在前述两件最早商标申请日前,共申请注册了24件“碧桂园”系列商标,共涉及24个类别,但并不涉及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涉及到的10个类别。
四、申请人相关商标涉案的撤销复审一审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申请人与麦润成为夫妻关系,而据原异议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6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露星饮料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可知,麦润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麦小萍曾为该公司的监事,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中有10件均受让自麦小萍,多个申请人的商标以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露星饮料有限公司名下的“碧桂园”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或后续行政诉讼程序予以撤销,并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能是为了维持复审商标注册而进行的刻意商品经营销售行为,并非出于真实的经营目的,上述案件部分在二审程序中,其中第1473164号商标、第1489007号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书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该判决已经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13及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6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成立于1992年,主营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等服务,其引证商标一于2006年已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此外,2008年,原异议人启用了新LOGO,并入选“大陆在港上市房地产公司综合实力TOP10”,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投资设立了若干家房地产公司,多个楼盘销售情况良好;同时,原异议人冠名了世界围棋大赛、央视跨年直播等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其知名度;多家媒体亦对原异议人的相关活动、楼盘进行了相关报道。综合原异议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知,其引证商标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在本案中对此事实予以再次认可。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书写形式不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抄袭。在原异议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减弱原异议人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虽然申请人主张其享有在先的第1489007号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申请人基于该商标主张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我局已认可引证商标一的知名状态,并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故本案无需再对引证商标二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原异议人在本案中主张申请人居住在同地域的碧桂园小区中,其对原异议人的商标理应知晓,申请人与原异议人的此种地理关系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其他关系”,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关系包括买卖关系、委托加工关系、投资关系、广告代理关系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以及亲属关系、隶属关系等其他关系,并不包含原异议人主张的地理位置相邻关系。故原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花边、纽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人造丝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碧桂园集团(包括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碧桂园集团的主营业务领域为不动产销售等,原异议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碧桂园集团的字号“碧桂园”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花边等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碧桂园集团(包括原异议人)的字号权。故原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用于指定的花边等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原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故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7月06日
来源:白兔商标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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