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1-02-07 15:08:47
颁发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
文号:文[2004]48号
发布日期:2004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名牌效应,经三明市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同意对《温1999年第261号文》和《温2002年第175号文》作如下调整:
一、原《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若干规定》对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有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有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企业奖3万元;获国家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6万元”。调整为“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中: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6万元;获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企业奖3万元;获得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2万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的企业奖励2000元。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奖励政策于2005年6月30日后取消。
二、上述调整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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