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通知 [失效]
2021-02-07 15:08:47
颁发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号:工商培字[2001]第357号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截止日期:2004年6月30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当事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暂停执行。
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复审申请经审查无效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理由经审查成立的,撤销已经作出的决定或者裁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现予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