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94号[失效]
2021-02-07 15:10:54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94号
发布日期:2004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6日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条例》,我局已通过汝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在汝瓷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区域保护范围
汝瓷原产地地理范围以《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河南省汝州市列为汝瓷原产地的请求》(汝州市〔2003〕42号)中提出的地理范围为准,即河南省汝州市所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和技术要求
汝瓷应满足以下主要质量和技术要求:
保护对象:汝窑天青釉瓷(天青、天蓝、月白等)。).
原料:应时、黑长石、黄长石、高土(风洞土、半坡土)、粘土(黑毛土、唐沟土)、方解石、白云石、草木灰等。在保护范围内生产。
原料加工:原料经传统工艺加工成泥、釉,经分选、漂洗、粉碎、研磨、陈化。
成型:手绘、雕刻、揉捏、拉伸。
烧制:先在800℃左右烧制,浸釉上釉,根据产品的颜色要求上釉一次或两次,然后降火烧制。
产品特点:汝瓷产品以天青为基础,有天青、天蓝、月白等釉色。绿色胎主要是香灰色和灰色。天蓝色釉:天蓝如玉,蝉翅薄晨星,玛瑙釉,淡雅恬静,温润质朴,光滑细腻,似美玉;蓝釉:颜色如“雨后,云碎”,身端庄大方,有相应的蓝、蓝光泽,釉汁美轮美奂;月白釉:釉汁温润如玉,刷如油脂。
三、产品原产地特殊标志的使用
汝瓷原产地的生产者如使用汝瓷的“原产地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初审。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汝瓷“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原产于汝瓷的产品实施保护措施。
特此宣布。
200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