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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2-07 15:10:59

发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文号:新储联[2004]23号

发布日期:2004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视频会议精神和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计划》(国办发〔2004〕67号)要求,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9月30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4年9月)

为了有效遏制著作权侵权行为,有效保护著作权,根据国务院转发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计划》的要求,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专门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障”的工作方针, 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版权保护,求真务实

二.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优先事项

通过专项行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能力,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创新,加强行政执法,组织查处一批重大案件,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蔓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长效机制,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盗版教材、盗版软件、非法复制销售音像制品、网络侵权;专注于商品交易市场和印刷复制;重点关注侵权盗版集中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地方;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为突破口,严厉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

三、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专项行动,打击盗版教材和辅助读物

自2004年9月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国务院矫正办、国家扫黄办等部门联合开展了“2004年秋季盗版教科书及辅助读物专项治理行动”。各地将根据六部门工作部署,全面清理出版、印刷、销售和使用盗版教材教辅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侵犯著作权案件,坚决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犯罪行为。各类学校尤其是中小学图书机构、校园周边书店(摊)、校办印刷单位是重点治理区域。

(二)开展打击软件盗版专项行动

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扫黄办公室将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出版电子游戏和网络游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盗版电子游戏出版物和网络游戏活动。2004年9月至11月,地方版权管理部门将联合清理整顿问题严重的重点领域所列的软件发行市场和软件预装领域。同时,要加大对互联网上非法传播软件的查处力度和对企业用户将软件用于商业目的的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软件侵权盗版行为。

(三)开展打击印刷复制行业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2004年10月至2005年上半年,中宣部、国家监管办、国家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将联合开展印刷复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全国印刷复制行业专项行动工作机构,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新闻出版、印刷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以终结一批非法印刷黑窝点为目标,严格依法查处盗版和盗版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盗版和盗版犯罪团伙。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光盘生产企业的监管,总结经验,继续深入挖掘地下光盘生产线,从源头上严厉打击侵权盗版。北京、上海、江苏、河北、山西、山东、浙江、河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市)将作为打击印刷复制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

(4)开展打击盗版光盘的专项行动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2005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盗版光盘的春季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取缔车站、码头、校园、人行通道、住宅小区、娱乐场所、商业建筑附近的非法贩卖盗版光盘的摊点和游客、小贩。特别是大城市和中心城市繁华的商业区、使领馆、涉外酒店、餐厅等应作为重点,清理市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南京、杭州、青岛、厦门、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和Xi等中心城市将是打击盗版光盘的重点地区。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做好软件法制化工作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发〔2004〕41号)精神。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软件法制化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积极协调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狠抓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做好软件自检、软件需求、预算、集中采购、正版软件分发安装、验收等工作。,尽快安排并切实做好州、市、县人民政府对软件法制化的监管工作,确保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软件法制化,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软件法制化。国家版权局将会同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进行监督,按照文号要求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国办发[2004]41号。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保护知识产权,开展反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迫切要求。各级新闻出版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展专项工作的要求,切实把思路与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一起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将其放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狠抓落实,取得成效。

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将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负责协调版权相关行业和相关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将承担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2)明确责任,配合作业

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将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共同行动”的原则,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对全国反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成立工作组,对各地专项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各级责任制,实行问责制。开展专项行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强与公安、工商、“扫黄”、“打非”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上下协调、左右联动、协同作战的工作局面,统一行动,有效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

(三)制定方案,明确目标

各地新闻出版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治理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周密安排,严格执法。要把打击侵权盗版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要建立打击侵权盗版的电话和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侵权盗版行为。

(4)突出重点,争取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领域、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被列为专项行动重点地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托本级政府,整合执法资源,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执法,严厉打击社会反响强烈的侵权盗版行为,努力改善版权保护的社会环境。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因地制宜地确定专项行动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坚决遏制侵权盗版势头,一定要取得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公布长期从事通过互联网销售、传播盗版产品的图书批发市场、音像销售店、软件市场、互联网网站名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各地要重点取缔无证制作盗版产品的印刷复制窝点,曝光从事制作、印刷复制盗版产品的印刷企业和光盘复制企业。侵权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查处大案要案,遏制违法行为

要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集中力量查处几起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国内外反响强烈的侵权盗版案件。各地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便于沟通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在查处大案要案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合作,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加强宣传,及时沟通信息

在专项行动中,要紧密结合案件查处,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在社会上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对侵权盗版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在维护国家创新精神、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反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重大成果,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要曝光侵权盗版严重、行动迟缓、专项整治效果不佳的地区和单位,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督促其改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工作局面。

地方新闻出版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反映专项行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每次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都要及时总结工作,并向上级汇报情况。各省级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应分别于2004年12月下旬和2005年7月上旬向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报告2004年开展的专项行动和整个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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