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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解决途径

2021-02-07 1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七条被扣留的涉嫌侵权的货物,经海关调查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将其移交给相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购买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不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购买意愿的,海关在消除侵权特征后可以依法拍卖;侵权特征不能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愿意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逾期不起诉或者不履行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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