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他人后增值了,利益蛋糕怎么分?
2021-02-07 15:32:11
在商标许可过程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商标权从一开始就属于商标许可人,许可合同期满后,被许可人无权使用和享有该商标的任何权益,这是商标许可的默认规则。“增值转让”规则打破了被许可人大幅增加商标权价值时的默认规则。这项规则的支持者认为,它的合法性可以建立在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基础上。诚然,在明显违反公平正义的情况下,民法总则有必要介入,甚至形成新的规则。但这种必要性在商标许可中是不存在的,“增值转让”规则也会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在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中,法律的效率价值往往优于公平价值。商标许可是一种商业交易,其所有权关系在既定规则下不适合轻易被公平原则干预或调整。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商标的使用价值,商标许可将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这类似于公司的利益分配。当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时,公司的管理者和员工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导致公司价值上升,却不能直接获得公司增值的收益,而公司的股东即使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可以拥有其上升的股权。相应地,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只能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加薪的间接收益,商标的被许可人也可以在许可期间由于商誉的增加而获得更高的商品销售收入。当然,企业的投资者和商标的许可人都会在商业交易中承担风险。
我国商标法保护商誉,本质上是为了促进经营者投入更多的劳动力,为公众带来更高质量的商品或服务。但“增值转让”规则的缺失似乎导致了“不公平”的结果,这似乎并没有鼓励商标被许可人通过投入劳动来大大提高商标背后的商誉,从而违背了鼓励经营者持续投入劳动成果的目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商标许可是市场化的结果。双方对权益的划分都要有预期的理解,被许可人不能因为疏忽法律规则而认为不公平。对“增值转让”规则的否定也迫使市场主体遵守既定的法律规则,重视知识产权。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采用“增值转让”的约定来实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事先就“增值转让”达成的协议明确了双方对权益分配的预期,更有利于商业交易的效率和充分的市场竞争,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