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标权之争:北京市高院认定此商标不具显著特征
2021-02-07 15:35:26
[原标题:“微信”商标权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商标无显著特征。创博亚太公司拒绝接受投诉,并表示将上诉]
郭山泽/漫画
4月20日上午,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开宣告上诉人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亚太公司”)、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原审第三人张新和发生行政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微信”商标虽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但缺乏在指定服务中进行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所以不应该批准注册。创博亚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宣判后,创博亚太公司仍拒不接受,称将通过法律程序上诉。
创博亚太:率先申请注册“微信”商标
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并指定其为信息传递、电话服务、电话通讯、手机通讯等服务。2011年8月27日,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然而,2011年1月21日,腾讯微信1.0 beta发布。这一次晚于被异议商标(即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
申请日为2个月,但在争议商标初审公告日之前7个月。
法定异议期间,公民张新和以个人身份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3年3月19日,商标局经审理不予核准注册。
创博亚太公司认为,当时微信并不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不存在误导公众、垄断公共资源的情况,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向TRAB提交了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不予注册
2014年10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裁定,再次拒绝批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介绍,在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前,腾讯正式推出微信软件,用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2013年7月至少达到4亿。很多政府机构,法院,学校,银行等。都推出了微信公众服务,相关公众已经将微信与腾讯紧密链接。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如果注册商标获得批准,将给多达4亿微信注册用户和微信公众服务用户带来极大的不便甚至损失。同时也可能导致他们对创博亚太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务的性质和内容产生误解,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和负面影响。
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判决,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保护大多数公众的现实利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创博亚太公司共提交了17份证据,进一步证明了自己微信系统的开发和使用。其中,根据产品介绍,“微信是为被叫用户提供来电显示和所在城市信息的服务”。2010年12月,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产品创新部合作推出“沃名片”业务。
第三人张新和提交了七份证据证明腾讯微信服务的市场使用情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先申请原则是我国商标注册的一般原则,但在尊重先申请事实状态的同时,商标注册的核准还应考虑公共利益和已建立的稳定的市场秩序。鉴于腾讯庞大的微信用户已经形成了稳定的认知,改变这种认知需要很大的社会成本。法院认为,保护未指明的大多数公众的实际利益更为合理。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TRAB的裁决。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争议商标没有显著特征
在二审上诉中,创博亚太公司提出先适用原则是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商标的使用不应是其前提条件。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创博亚太公司虽然依法对争议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但该商标被指定为信息传递、电话服务、电话通信、手机通信等服务,缺乏鲜明特色,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和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处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被使用,并与创博亚太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关系,是可以辨认的。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先申请原则就不再需要评论了。因此,法院不支持创博亚太公司的上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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