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举办常见法律纠纷及风险防范,商标近似成热点
2021-02-07 15:36:16
(原标题:签订大量标的物的书面合同也是侵权)
3月29日上午,省政协举行“吉林省企业常见法律纠纷及风险防范”专题讲座,省政协主席黄燕明、省政协副主席刘丽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常松、省政协秘书长阿鲁汉出席。省政府的一些CPPCC成员、长春和吉林的一些CPPCC成员以及来自该省的30多名企业家也参加了培训。
据了解,负责此次专项培训的案例课题组充分利用吉林电子法院司法数据分析平台,对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100多万起民事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总结出我省企业生产经营中经常发生的八类法律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金融贷款、销售合同、房屋销售、建筑工程、股权转让、知识产权等。,以及上述法律纠纷的主要形式、
签订书面合同以避免争议
案例:A公司向电脑公司发出要约邀请,要求短时间内在50万元限额内为其提供100台电脑。电脑公司接到邀请后及时组织供货,向A公司发运了100台电脑,A公司收到货后及时调试使用,但付款时发生纠纷。对于电脑公司的付款请求,A公司主张,第一,电脑的型号不是要求的型号,功能不同;第二,报价高,不能接受。最后,法院裁定这批电脑A公司实际使用过,应视为接受了货物,符合合同目的,决定A公司按照调查的市场价向电脑公司支付货款。
分析: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路宏
闵表示,虽然上述纠纷最终得到解决,但由此产生的纠纷将不可避免地消耗双方的精力,并对运营产生影响。所以在交易中,如果标的金额比较大,履行时间比较长,合同内容比较复杂,建议签订书面合同,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员工不能因“最后被淘汰”而被解雇
案例:刘是某销售公司的设计师,与该销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销售公司制定员工考核办法,表明员工在企业年度考核中排名最后,企业有权解除合同。
2012年,销售公司决定终止与刘的劳动关系,理由是刘是年度考核的最后一名。刘以销售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公司承担经济赔偿。因“最后一次消除”不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最终判决销售公司向刘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
分析:省高级法院重新审查了案件编号。
法院法官岳航表示:“企业制定最终淘汰考核制度并不违法,但不能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如果一个员工被评为最后一名,并不代表他不称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即使员工不称职,企业也应调整工作或对其进行培训。只有经过岗位调整或者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关系才能终止。”
商标与其他人相似也是侵权行为
案例:“85℃品牌源自中国台湾省。2005年,其所有者美食达人食品有限公司在mainland China注册商标。张,我省个体工商户,2008年前后在长春开了十多家面包店,统一使用“85℃最佳口味”标志。2015年,美食家人才公司发现此行为,将张告上法庭。张辩称,他使用的标识与美食家人才公司的标识不完全相同,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张的标志在包装和宣传上与美食家人才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这一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法院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赔偿美食家人才公司的经济损失。
分析:省高级法院重新审查了案件编号。
一审法院法官岳航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商标名称。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显著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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