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的种类
2021-02-26 11:37:03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关键是如何认定“使用”,这是《商标法》没有规定的。因为服务商标不同于无形服务,不能粘贴在无形服务上,确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他人使用比较复杂。在现实生活中,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使用服务商标:一是在提供服务的场所张贴、悬挂服务商标,或者在礼品、促销品上印刷、粘贴服务商标;二是在服务场所以外的建筑物、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服务商标,或者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做广告。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服务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在广告宣传或者礼品、促销品中,使用与他人服务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和装饰,误导公众。
(四)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对他人服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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