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原则
2021-02-26 11:37:09
1.外国人或者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华机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与中国公民平等待遇的原则[《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02年8月3日)第七条第三款];
这类商标注册申请基本可以参考“国内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
二、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不在中国: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本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所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在申请此类商标注册时,通常根据国际惯例采用以下三种具体方法:
(一)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通过签署或互换信函达成的商标相互注册协议。除了特殊的商标互惠协议之外,中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贸易或贸易协议,往往在商标注册和相关商标注册条款中包含互惠原则。根据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给予申请者“国民待遇”。中国商标主管机关应当为与中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自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以来,双边协定只适用于未加入这三项国际条约的国家。
(2)根据申请人的国家和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目前,中国已加入了四项关于商标的国际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只有双方都是缔约方的国际条约才有义务遵守。
尤其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在商标注册时,都应该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所有成员国的国民都可以在中国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程序、步骤等方面与中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3)根据互惠原则。
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时,经常采用对等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在处理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时,我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对涉外商标注册适用对等原则,要求双方以同样的方式申请对方国家的公民或者企业的商标注册。如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家要求在该国申请注册中国商标需提交自己的注册证书和互惠协议证书的,该国商标申请人还必须向中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书;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家要求我们对商标申请进行认证和公证,我国也应当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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