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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2021-02-26 11:37:09

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做出了严格的可操作性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在大量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其他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商标的申请;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注销,但恶意注册没有期限。第九条规定,在不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暗示该商品与该驰名商标注册人有关联,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注销。此外,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将商标称为驰名商标的,属于欺骗公众的行为,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近日明确规定,除知名商标所有人外,任何人不得将同一企业名称注册为知名商标。即使企业名称是在驰名商标认定前注册的,也是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上述规定表明,即使从国际标准来看,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力度也非常突出,反映了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的决心。然而,由于特定的历史时期,管理层似乎更重视对外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外国驰名商标在中国的频繁假冒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国际问题。事实上,按照上述规定获得的国外驰名商标的保护可能性和力度,不仅远高于国内普通商标,也远高于国内驰名商标,可见管理机关心态的倾向性。异常严格的管理规定只是这个时代酝酿的复杂心态的具体体现,从另一个角度出现了新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这样的强有力的保护客观上为一些国外知名企业的非知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的保护效果提供了相当程度的制度便利,我称之为对驰名商标保护效果的搭便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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