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在先商号权
2021-02-26 11:39:26
商标法第32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此处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号权,法院在Maggie Ami MAKYEAME、Tu商标异议复审案中予以确认。
2006年1月23日,王建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Maggie Ami MAKYEAME and Picture”,该商标被指定用于第29类牛肉干、奶制品、肉片、肉丝、牛肚、奶酪、黄油、肉罐头等商品。申请注册号是5136014。
在法定期限内,北京玛姬阿米公司分别以两个商标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引用商标“Maggie Ami MAKYEAME and Picture”于2000年9月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200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它被批准用于第42类餐厅、餐厅、酒吧、餐厅、咖啡馆、自助餐厅、酒店预订、住宅(酒店、寄宿公寓)、提供住宿和假日野营服务的酒店(住宅)等。续展后,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1月20日。2009年4月16日,经商标局核准,被引用的商标我转让给拉萨玛姬阿米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被引用商标第2号“Maggie Ami MAKYEAME、Tu”于2003年9月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200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被批准用于咖啡、茶、糖、巧克力、蜂蜜、蛋糕、馅饼、面条、爆米花、冰淇淋、调味品等商品的第30类,商标注册号为3704450。该商标有效期至2015年4月13日。目前该商标的专有权持有人是北京玛姬阿米公司。
商标局裁定它不会批准被反对商标的注册。
王建辉拒绝接受该申请,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奶茶(主要是牛奶)和奶酒(乳饮料)”两种指定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其他商品在指定使用时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玛姬阿米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中构成类似商标,在牛肉干等与北京玛姬阿米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密切相关的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牛肉干等商品是北京玛姬阿米公司提供的,从而损害其在先商品名权利。判决:TRAB作出的第45363号判决被撤销,TRAB作出新的异议复审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第45363号裁定。上诉理由是异议商标指定的牛肉干、奶制品、肉片、肉丝、牛肚、奶酪、黄油、肉罐头等商品,在原料、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与引用商标一、二认可的服务和商品存在显著差异。,不属于同一或类似商品,并在相关商品中共存而不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因此,异议商标在牛肉干中,北京玛姬阿米公司在异议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北京玛姬阿米公司在牛肉干等商品上使用“玛姬阿米”作为商品名享有较高声誉, 并且不能认定被质疑商标的注册申请会导致消费者将其与北京玛姬阿米公司的商品名称联系起来,从而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解,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品名称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必须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商标法设立了商品相似关系,因为商标主要是按照商品类别进行注册、管理和保护的。判断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关商品是否相似,不是比较相关商品的物理属性,主要是考虑商标是否可以共存或者确定商标保护范围。避免来源混淆是判断商品相似关系的基本原则。
所以,要考察判断相关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要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是否相同或有很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是否相同或相关性大;商品和服务是否存在很大的相关性,两个商标的共存是否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是由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联系。
同时,对于以功能命名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在判断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时,仍应考虑上述因素。虽然《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但商品和服务的项目更新和市场交易是不断变化的,类似商品和服务的类似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个案确定相关商品是否相似,并根据不同的案例得出相应的结论。
本案中,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肉干、奶制品、肉片、肉丝、牛肚、奶酪、黄油、肉类罐头等为餐厅、餐厅服务中提供的特定产品,与被引用商标I批准使用的餐厅、餐厅、餐厅等服务密切相关;同时,考虑到被质疑商标由汉字“Maggie Ami”、字母“MAKYEAME”和图形组成,而被引用商标I由汉字“Maggie Ami”、字母“MAKYEAME”和图形组成,虽然它们之间的图形部分存在一定差异,但根据我国相关公众的阅读习惯,当两个汉字和字母部分完全相同时,被质疑商标和被引用商标I的标志是相似的;结合有案可查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引用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获得了一定的荣誉和较高的知名度。考虑到本案证据,结合被引用商标一的构成要件、公示、受欢迎程度等因素,可以认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被反对商标和被引用商标一,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中,北京玛姬阿米公司称,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其在先的商号权。由于北京玛姬阿米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名称和被引商标I标识中的中文部分与“玛姬阿米”相同,其主要经营范围与被引商标I批准使用的范围相同,所以为餐厅服务。因此,北京玛姬阿米公司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同时使用被引用商标一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其商号的知名度。如前所述,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北京玛姬阿米公司的“玛姬阿米”商品名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了很高的声誉。在与北京玛姬阿米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密切相关的牛肉干、肉片、奶酪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有争议的商标,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牛肉干、肉片、奶酪等商品是由北京玛姬阿米公司提供的,从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
最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