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聚焦印花税,一文看懂税改新动向!
2021-04-16 16:27:19
为了落实法定税收标准,提高香港市民的关注度,普遍凝聚社会共识,推进自然科学立法、自由民主立法、门户开放立法,司法部、商务部起草了《中华民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征求意见稿)》,今天我们准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家可以在2018年11月30日前提出自己的意见。
从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来看,有一些变化,老顾提醒大家注意。
1.应纳税额的有关规定
现行《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缴税额严重不足的,免征印花税。应纳税额在扮演角色以上的,不计算五分制的纳税人数,按照扮演角色计算缴纳全部五分。
印花税法废除了这一规定。
根据商务部关于下列应纳税额在1元及
《关于处理困难的新闻稿》(商务部2012年第25号新闻稿)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
以上应交税金及滞纳金以1元计如下,应交税金及滞纳金为零。
因此,新《印花税法》实施后,1元一张的应税凭证不再缴纳以下印花税。
2.税收只是增加了
《印花税法》将把以公司股份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印花税的征收范围。这种立法的主要考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专门开展了创新型中小企业存托凭证发行制度改革。存托凭证以外国公司股票为基础在中国各地发行,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香港证券交易所被纳入税收规划和征收印花税的范围。适用与公司股票相同的政策,有利于维护系统整合和公平税率。
3.关于付款方式
现行《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按规定由税务筹划单独计算,需一次购贴缴纳印花税(以下简称贴花)。如果应纳税额少或贴花次数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需要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或按期进行统计缴款。
《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要核定缴纳,贴花还是要缴纳的。
4.关于税改
印花税法将中原地区原材料合同、施工勘察设计合同、铁路运输合同的适用税额从5 ‰降低到3 ‰。同时,期初账簿适用税额由实收资产(新股)和资产准备金总额的5 ‰下调至2.5 ‰。其他原本每张贴花五元的账本已经取消征税。
5.关于退税多付问题
现行《印花税法律法规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多贴印花税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扣。
《印花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格或者报酬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
新规定更多的是为了纳税。
6.没有转让价格等类似条件
《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或者权属转移文件未约定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一)根据订立的合同、权属转移文件确定的消费市场价格;中央政府价格违法实施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按具体结算价格或报酬结算。
第七条规定:通过非集中交易系统转让股票没有转让价格的,在办理并付登记手续前,按照前一次收盘行情确定计税依据;在并付登记前没有前一市场收盘的,按照股票面额确定计税依据。
对于那些采取不说明转让价格等类似情况来逃避支付的单位,事后要注意,不要再玩卑鄙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