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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理避税」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21-04-16 16:27:58

国税发〔2014〕116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并购重组消费市场自然环境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及其实施法明确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难点问题如下:

一、村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统一分配,计入本年度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可按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内投资时,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风险评估,估计什么是合理避税,并根据风险评估后的轻率商业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金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收入。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内投资时,应当在投资协议颁布并同时办理股份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内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份时,应当以非货币性资产原应纳税生产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进行实质性变动。

被投资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根据非货币性资产的不计后果的商业价值确定。

4.企业在内资5个月内转让上述股份或收回投资的,应当停止执行延期支付政策,并在本年度股份转让或收回投资前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重复使用未在延期月内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企业在算计

收入,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计税基数可原地变更一次。

企业在5个月内取消对内投资的,应当停止执行延期支付政策,并在取消前一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重复使用延期月内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支票、利息、应收账款、应收债券、为合理避税而持有至到期的票据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仅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设立新的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留存的村企业。

6.如果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企业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难点的通知》(国税发〔2009〕59号)等文件明确规定的普遍财务处理前提,也可以自由选择按照合理避税的普遍财务处理的明确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办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明确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司法和商务部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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