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抄报税流程」国家税务总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2021-04-16 16:29:39
税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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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管理工作中履行网上复制纳税申报表的责任,维护法律法规的稳定,实现案件的公正,是主观的偶然性。然而,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应有权适当设定自由裁量基准,遵守法律,公平公开地公布和行使权力。通过制定严格的职权行使规则,实施“非免税”和“关系税”的减免,尽可能规范纳税人,促进执法公正和法律法规的遵守,为经济发展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更好的自然税收环境。
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网上抄报税流程《关于规范税务行政事务自由裁量权管理的监督意见》,对税务机关规范行政事务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总体要求。地方税务机关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率先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截至2016年11月初,全省税务系统共有69个省级单位制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自由裁量权基准”或“全面实施”,其中32个省级地区制定了适用于税务和地方税务局的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规则》共4章2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基本标准、适用程序、相关配套制度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制定规则,形成了一套制度规范。按照“规范纳税人、便利纳税”的基本要求,重点加强对职权的约束和引导,推进公平透明执法。在指引的各个方面,明确指出了七条基本指引:正确、适当、公平、公开公布、无视一切程序、信任保护、惩罚与高等教育相结合;在规则的各个方面,首违不罚,一事一罚,故事从轻,规定自发议事制度;在程序性要求的各个方面,规定了告知、回避、解释和辩护、听证、自发考虑基本处罚事项等程序制度。
规则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它既促进了观念的融合,基本上促进了程序的完善,又设置了制度“头”,解决了一人说了算的问题,认同了执法的规律性,在公共服务的牢笼中“起舞”,从而为税收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初犯不罚”提倡灵活执法,组成“人与自然”。针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证件管理等众多违法程序危害性较小、较易纠正的特点,具体实施“首违无罚”。在法定范围内税务自纠的内部空中,突出了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高等教育和引导税收遵从法律法规的心态已经成为促进人与自然招聘的微妙做法。
“公文推理”可以促进税收征管对话,方便缴纳“知税”。提前向社会公开公布自由裁量权基准;预测事件中惩罚结果的基础。在责任人各方面执行有理有据的执法文书,会明确说明确认、立法、裁量标准的适用,遏制针孔操作,方便纳税防止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纠正错误,让纳税人懂得纳税,安心经营管理。
“案例监督”强化执法规范,确定执法的“国际标杆”。要求收集、收集、汇总、发布类似于个案解释的方法,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的处罚标准,通过案件细化形成处罚规则,增强裁量标准的现代科学性和合法性,对于整合国际执法标准实现“以罚制刑”具有最重要的意义。
同时,《规则》对执法协调、信息化管理、领导组织、特区政府监管等设施和制度建设项目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套制度规范,最终将提升税收执法水平。
根据《信息化定额与地租征收管理试点方案》中提出的定额与地租的强制执行有助于一体化的思路,《细则》规定,省级税务局和省级地方税务局应共同制定适合省台系统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省级整合的自由裁量基准实现了区域内规则的基本整合,有利于形成整合的执法时间尺度,使情况一模一样,税收执法更加公平。定额与地税局的基准整合有利于税收制度的有效范围。
在省级税务机关中,基层干部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强执法协调,完善网上抄报税的数据交换和执法伙伴功能,确保同一周边地区大致相同税务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国际标准大致相同。
在金税三期工程实施步骤中,江苏省和海南岛部分省市开发行政处罚数据组件,将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嵌入信息技术,借助信息技术实施公平公正执法,从制度上游解决“一案两罚”等违反基本立法规范的问题。
定额和地租“一尺制”的建立,不仅解决了“一物不同罚”、“一物多罚”等公平处罚的情况,也方便了涉税处罚数据的管理和利用。根据国家实施的金融机构数据共享要求,税务机关将违法处罚数据公开发布,让违法行为无处不在,进一步补充道德支付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