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避免出现四大误区
2021-04-16 16:33:06
国家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救灾管理工作必要性的新闻稿》(国家院)
金融事务
局方2015年第43号新闻稿(以下简称43号新闻稿),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面对新的税收减免管理的需要,人们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可能会产生以下误区,应予以避免。
误区一:减兼办只能提前申请
在减免税审批制度中,只有纳税人需要通过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可以享受审批。新减免税有必要后还需要提前申请吗?关键程度取决于减税或免税的类型。对于已批准的减免税,纳税人需要提出申请,有违法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可以确认可以提前执行;办理减免税备案,纳税人可以在第一次减免税审批的下一阶段的纳税申报表中附或附材料备案,也可以在审批期后的其他指定期限内提交申报信息备案。无论何种减免税事项,纳税人未按时申请或经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均不得享受减免税。例外情况是,在满足减免税前提但未享受的情况下多缴税款,43号新闻稿在一定程度上明确规定了这种做法,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误区二:取消审批后的减免税事项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
43号新闻稿的亮点之一是减免
税务审查
随着审批制度的取消,部分纳税人不会认为以后的减免税只能凭提交的资料来完成。其实无论是审批事项还是备案事项,税务机关都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对:对于审批事项,需要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与减免税前提的关联性;对于备案事项,需要审查纳税人提供信息的一致性。审批后才能完成减免税。经审核,减免税材料无误,减免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办法的,税务机关将立即通知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处理。
误区三:简化程序意味着税务筹划者的法律责任减轻
新的减免税管理工作必须以向纳税人返还权利和责任为基础。虽然手续简化,但意味着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减轻。相反,需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这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申请减税或者免税时,应当按照有关立法和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可信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纳税人有责任对符合政策规定前提条件的材料进行保管和核实,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检查做好准备。纳税人减免税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报告税务机关调查。减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立即停止享受减免税,并按照明确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误区四:税务机关放松减免税事项管理
新减免税管理中应减少事后审计,金融机构将重点放在现场控制上。纳税人首次办理减免税备案或变更减免税后,税务机关将立即进行税收筹划后续管理,审核纳税人减免税政策的准确性。税务机关除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外,还将通过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调查核实、与专业知识、新技术或经济发展鉴证机构协调沟通等方式,核实纳税人减免税中小企业具体经营管理状况是否符合政策。发现纳税人具体经营管理状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前提,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减免税的,减免税前提发生变化,不在第一时间调查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按时履行相关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
税收征管
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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