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避税」社保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21-04-16 16:33:14
《社会保险费征缴组织法》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时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保险年终避税政府部门或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文件仍未支付的,除支付未支付金额外,从未支付的月份起,医疗保险基金中加收2%的滞纳金。
那么,医保导致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有相当大的争议,所以让我们看看法规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年末避税:
(一)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储蓄和其他权利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四)被没收财物的刑事拘留、处罚和伤亡情况;
……"
企业所得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抵扣的项目。所以财税界很多人认为医保滞纳金和非税收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根据《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规定,除法律第七条规定外,下列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a)贿赂和其他非法开支;
(二)违反法律、行政事务法规的罚款、拘役和滞纳金;
……"
因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第十条,不允许抵扣的滞纳金只在法律中列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没有不征税的规定。由于其他滞纳金没有列出,可以非法理解为允许税前支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原《企业所得税组织法》及其法规已于2008年1月1日月末废止,但《企业所得税必要抵扣》仍被视为国家规定
金融事务
该局发表的文章没有被废除或修改。既然没有废除或修改,就意味着还有一个执行职务,所以根据”
所得税
第六条第二项“税前扣除的必要性”规定,是否税前扣除滞纳金应视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如果是行政事务的物理性质的滞纳金,则不能按照必要性的规定在税前收取。如果是业务性质的,比如对金融机构的违约滞纳金、滞纳金等,则作为对事业单位的处罚,可以税前支付。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从《社会保险费征缴组织法》第十三条可知,滞纳金虽然称为滞纳金,但实际上是医疗保险的执行处罚。《
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必要性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适用条款的明确解释,目前有效;那么就要区分滞纳金的物理属性。即:行政滞纳金或福利滞纳金。医疗保险的征缴是明确的行政事务行为,违反医疗保险法律征收的滞纳金应作为年终避税的行政滞纳金。因此,因征缴医疗保险造成的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