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避税」现在才知道,跨省邮寄发票竟然是违法的!
2021-04-16 16:34:17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公司避税工作必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闭路电视,全部重复使用发票,或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设备发票,未按期交给负责人的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报送开票统计数据;
(3)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四)使用其他汇票代替发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六)未按照规定缴纳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储存和保管发票的。
2.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私自丢失发票或者损坏发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司避税/p > iii。违反《中华民国发票管理之必要性》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开具假发票者,由税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虚假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非法开具发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一)出借、转让或者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专用章和发票水印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票被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擅自作废,被接受、开具、储存、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规章制度的被告,税务机关应将其非法移送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