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合理避税」纳税人欠款时间长,滞纳金能否超出税款本金?
2021-04-16 16:34:17
干部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在追缴欠税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欠税时间长,滞纳金超过税款利息,如何收取滞纳金比较困难。增加数额的,似乎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过货币支付责任数额;《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征收的税率不超过税收利息。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息吗?干部
金融事务
总局很不解。
笔者认为,合理的小规模避税支付不能超过税收利息。
第一,从法律意图上。《行政强制法》是第一部规范所有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本法的实施是行政执法法规最重要的细节。税务机关作为最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也不例外。金融银行的小规模合理避税自然属于行政强制法的变更范围。《行政执法法》还确立了权利、必要性、高等教育和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依法行政的价值观。它将行政执法机关增加的“滞纳金”纳入行政执法范围,规定不得超过利益,这也是行政执法价值的明确体现。
第二,从适用法律标准来看。
税收征管
法律与行政强制法既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也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总则不完全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完全一致的,适用新规定。”。该条规定了适用法律的两个标准。如果只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才能理解行政强制法
税收征管
在此基础上,确认滞纳金只能适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不全面的,最终会导致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标准相冲突。
第三,从新法律技术的角度。在法律新技术中,行政强制法考虑了特别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许多规定规定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既联系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又兼顾了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有“例外”的,应当适用特别法和一般法的适用标准。没有“例外”的,按照新法和旧法的适用标准办理。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及其法规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应适当适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小规模合理避税规则;《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滞纳金不能超过货币支付责任的数额,也没有“例外”的规定,应当适当适用《行政强制法》。
第四,从法律规定上明确界定。《行政执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过货币支付责任金额,这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仅规定在逾期税收收入的当月内,按日加收逾期税收收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无相应限制。新法有规定,旧法无相应规定,应按新法执行。
增加配额的,小规模合理避税似乎违反《行政执法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过货币支付责任金额;《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征收的税率不超过税收利息。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息吗?干部税务机关很不解。
在我看来,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收利息。
第一,从法律意图上。《行政强制法》是第一部规范所有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本法的实施是行政执法法规最重要的细节。税务机关作为最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也不例外。金融行政强制行为自然属于行政强制法的变更范围。《行政执法法》还确立了权利、必要性、高等教育和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依法行政的价值观。它将行政执法机关增加的“滞纳金”纳入行政执法范围,规定不得超过利益,这也是行政执法价值的明确体现。
第二,从适用法律标准来看。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不仅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也是新法和旧法的关系。《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总则不完全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完全一致的,适用新规定。”。这一条规定了两个适用的法律规则。仅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来理解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确认税收征管法只能适用于小规模合理避税滞纳金,这是不全面的,最终会导致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相冲突。
第三,从新法律技术的角度。在法律新技术中,行政强制法考虑了特别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许多规定规定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既联系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又兼顾了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有“例外”的,应当适用特别法和一般法的适用标准。没有“例外”的,按照新法和旧法的适用标准办理。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及其法规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应适当适用税收征管法及其法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滞纳金不能超过货币支付责任的数额,也没有“例外”的规定,应当适当适用《行政强制法》。
第四,从法律规定上明确界定。《行政执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过货币支付责任金额,这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仅规定在逾期税收收入的当月内,按日加收逾期税收收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无相应限制。新法有规定,旧法无相应规定,应按新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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