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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账报税流程」税务总局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

2021-04-16 16:3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定年份信息主题文件提供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为了进一步改革信息化“配送服务”,改善税收自然环境,简化纳税手续,减轻税收负担,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历年改进相关审批和信息管理工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现将历年有关信息准备和提供要求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对于需要按照明确规定准备主文的集团公司,如果集团内企业由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立即提供主文。当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件时,可在将集团提供的主体文件情况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后,免于提供。

本公告所称立即提供,是指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前提供主要文件,特别是支付调查结果的情况。如集团内公司、企业被税务机关专项支付调查结果,并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主体文件,则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件,但集团仍可选择其他企业适用前款的明确规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和备案过程中,如立即向企业提供主要文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集团公司内所有企业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且其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流程计划单独列出的,接收主要文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负责管理主要文件的省级税务机关报告,统一组织协调,并按要求提供给集团内所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二)集团公司内各企业由省、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要文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主要文件,统一组织协调,并按要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三、本公告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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