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方案」“十三五”优化税制结构 三大问题待解
2021-04-16 16:37:29
在有利的微观税率水平下建立适当的税收结构是发挥税收功能的前提。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结构的现状和税收规划方案的变化过程,取决于其社会、经济发展、财税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和管理的战斗力。同时也会受到其他国家税收结构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自由化的历史背景下。在“十三五”期间完善税制结构时,在重点项目的研究工作中,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基本问题:税种的适当变化、货运和劳务税的比例、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例、中央税收、地方税收和共享税收的比例。
税收制度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税收制度改革实现各种目的(如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再分配正义、增加财政支出和通过税收规划方案改善税收管理等。)进行选择,协调各税种的威望和作用与税收的关系,从而在设置适当税种的必要性下简化税制。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华民族的税制结构已经趋于合理和简化,税种数量从1994年的23个减少到2015年的18个。然而,税收的相似性、重叠性和空缺性等问题仍然存在。现在只能建立的一些税种已经逐渐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应该建立一些新的税种。所以可以考虑继续适当改变税种。
1.合并变更物理性质相近、税种重叠的税种。
(1)根据经济发展、新技术可持续发展和完善税收管理的需要,可以参考目前已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和周边地区对货运和劳务一体化征收增值税的做法,尽快将部分企业和劳务征收的增值税改为一税。
(2)由于卡车购置税与汽车、自行车征收的销售税类似,可以并入销售税。
(3)鉴于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与房地产和耕地自然资源相关,可以并入房地产税或资源税。
(4)鉴于税收与货运和劳务销售、事业单位所有权合同和执照有关,可纳入增值税、房产税及相关行政事务和演艺票价。
此外,改革可以结合预算管理模式、中央财政收入体系等方面,以及其他一些具有税收实物属性的中央财政收入项目(如教育附加费、自然资源补偿费等)进行。)可以纳入相关税种。
2.改变具体目标税。开征某些特定目标税的必要性和税收的视觉效果可以认真研究,权衡利弊后再决定取舍。有些税种可以并入其他税种,比如将财政来源最多的城市维护建设项目税并入大多数中央政府征收的批发税。
而作为限制占用耕地政策的耕地占用税,将纳入资源税或房产税,作为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
纳入中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我们可以考虑征收适当的新税:
一是主动开征医疗保险税,配合社会福利制度及相关制度改革。到目前为止,医疗保险税已经在各国广泛征收。虽然称谓不一致,但有的国家称之为税,有的称之为捐款、费用或基金会。税务机关不全负责征收管理。由此获得的资金在使用和管理方法等各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的税收。但被广泛认为是类似的税种,所得仅用于社会福利演艺,作用最大,但这方面的并不多。就中华民族的情况而言,对于现行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该改为医疗保险税,应该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关机构之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意见分歧。但从具体情况来看,借助原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和税务机关的武器装备来征收这个项目,有利于精简机构和工作人员,节约资金,提高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证收入的安全存储。
第二,主动开征新的房产税。房地产税是各国广泛征收的一种地方税,是许多国家地方税收入的主要可能性。到目前为止,中华民族的房地产税制还比较落后,主要表现为:税种数量太大,部分税种物理属性相近,经济社会税制不整合;有的税收是市场经济时期的中间产物,有的税收法律法规过于陈旧,不适应当前资本主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部分税种与目前税收筹划方案中车辆通过国家的做法不符;部分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征税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税率不够公平,税率讲究又轻。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中华民族的财政房地产支出到目前为止还是比较少的,在全省财政支出和中央财政支出的大部分中所占的比重非常低,其在增加税收收入和调节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中华民族的中央政府在房地产各方面都有大量的行政性收费,人事管理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这些票价不仅增加了纳税负担,还对纳税乃至中央政府形象产生了非常严重的正负影响。因此,可以考虑将现有的一些房地产税和房地产各方面的一些适当的行政费用纳入新的房地产税。
第三,是否有适当的单独征收环境税值得仔细研究。国家鼓励的环保演艺可持续发展政策应该也可以体现在税收制度中。但要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不需要单独开征新税,也可以通过完善现行税制中的相关税种来实现。比如,有必要提高适用于大排量摩托车的销售税和适用于燃油和燃气轮机的销售税的国际标准,这有利于促进燃油经济性和环境保护。试图设立新的环境保护综合税可能不合适,也不可行,国外也没有这种做法。也许过多、零星、简单的小税种不应该为此而增加,否则会降低效率,增加大量管理成本。
第四,是否有适当的保费,暂时可以不考虑。保费是目前为止少数国家和周边地区征收的税。税收的主要目标不是获得多少税收,而是控制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中华民族开征此税不宜操之过急,至少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主要税种改革后可以讨论。
上述变化后,政府应调控的主要税种有6种,分别是增值税、营业税、营业税、中小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医疗保险税。其中,增值税、营业税规划方案、中小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医疗保险税应是整体税种。至于大部分税种,在保持政府财政政策战斗力的必要下,需要将权力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
随着中华民族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效率、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公有制和收入再分配结构的改变,可以考虑继续适当改变货运和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例,逐步提高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降低货运和劳务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
到目前为止,中华民族的货运和劳务税收占总税收的比重很大,而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很小。前者带来的问题是:最后是客户,尤其是承担增值税、增值税等广征的运费、劳务税的中低收入人群,注意负担,税收倒退更明显;出口退税过大,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后者带来的问题是所得税提高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再分配的基本功能受到很大限制,高收入者负担较轻。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因素是:中华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效益不够高,群体和私营企业构成相对较小,个人收入的可能性有限且货币化高度不高,货运和劳务税税基相对较宽,更容易征收和管理,而所得税则相反。
以2013年为例,全国货运劳务税(含增值税、营业税、货车购置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63287.0亿元,占全省财政支出税收筹划前夕的56.4%;所得税(包括中小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所得税实物性质的耕地增值税)33705亿元,占前夜全省财政支出的30.0%;房产税收入(含房产税、一市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规划方案、车船税、吨位税)10378.3亿元,占全省前夜财政支出的9.3%。
从横向比较来看,中华民族的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相对较低。以2012年为例,加拿大、韩国、比利时、前苏联、马来西亚、叙利亚和阿根廷的所得税收入分别占其总税收的61.7%、46.9%、38.8%、32.5%、41.3%、44.0%和32.9%。次年,中华民族所得税仅占国家税收总额的29.6%,不仅低于发展中国家,也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和经济发达国家,甚至远低于中国在80年代末和80年代多次达到的水平(如1985年为34.3%)。以个人所得税为例:2012年,加拿大、韩国、比利时、前苏联、马来西亚、叙利亚和阿根廷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分别占各自国家税收总额的48.5%、29.3%、30.6%、14.8%、9.0%、10.5%和9.7%,而中华民族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次年
但是,从趋势来看,是悲观的。近年来,货运和劳务税、所得税和房产税在中华民族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逐渐变得合适:从1994年到2013年19月初,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已经从14.8%提高到30.0%,提高了15.2个比例;财产税收入占总税收的比例已经从3.8%提高到9.3%,提高了5.5个比例;货运和劳务税收占总税收的比重从72.0%下降到56.4%,下降15.6%。上述发展趋势在“十三五”期间甚至以后还会继续发展。
实践证明,货运和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占总税收价值的比重的变化,不应简单地用简单的税收筹划方案中三个生产量之间的权衡方法来实现,而应从整体税率变化的角度,通过适应性安排来实现。主要考虑如何随着经济发展和试点逐步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收入,将一部分非税收入转化为所得税和财产税收入。所得税、财产税收入增长税收筹划方案快,总税收收入比重增加,货运和劳务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自然会下降。同时,要注重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增加个人收入,加强税收管理。为了照顾工商业,增加税收在GDP再分配和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还需要采取必要的税制变革政策,如降低增值税的税率,提高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对高档住宅区征收房产税等。
近年来,中华民族的中央税收、地方税收和共享税收收入在全省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变化不大,总体上处于小人头大面的稳定状态——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收入各占12%左右,而政府和大部分的共享税收收入占75%左右。为了保证政府和大部分中央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加强政府对周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支持,可能需要逐步提高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在全省财政支出中的比重,降低政府和大部分共享税收在全省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可以考虑以下改革政策:
1.适当改变税收分类。根据增值税、中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以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生产成本,这些税种可以划分为中央税收,也可以分解为政府增值税、中小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大部分批发税、中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政府的减税大部分是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解决的。作为法律渊源,可以根据基本公共产品均等化标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的方针,税务系统的政府机构、职能分工和人员配置发生了变化。
2.继续推进地方税改革。1994年以来,中华民族的中央税收、政府和共享税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而地方税改革滞后,不利于大多数税种的增加和大多数经济发展等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一些非税收入,体制内收入膨胀,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可以结合税制改革,加快地方税改革。
(1)完善体制改革
首先,地方税制改革要与中央税制改革、政府收入制度改革、预算管理模式改革有机结合。
在税收分类的各个方面,大多也有一些税源相对集中稳定、征管方便、收入丰厚、发展潜力小的税种。除房产税、增值税、中小企业所得税外,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又可分为政府增值税、中小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大部分批发税、中小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
在行政权力的各个方面,地方税的行政权力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全省征收的大部分税种受政府法律约束,同时各省、自治州、省辖市被赋予一定的变更权(如批发税、房产税);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省道和台湾征收一定的税种(如营业税、车船税、茶税等)。
(2)加快地方税制改革
首先,要尽快进行地方税制改革的马列主义、基本准则和总体目标,并据此确定改革的基本建设、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在税制设计的各个方面,要适当设置税种和类别,废除过时的税种,退化实物属性相近、重复征收的税种,所有税种都要实现经济社会一体化。税可以包括运费和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税收可以包括批发税、中小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等最具特色的税种。
在税收制度要素的各个方面,各种税种的税收制度要素,包括纳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国际税收标准)、征税方式、减免税等,都要在自然科学中进行设计。比如中央征收的批发税、中小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府征收的资源税和增值税、中小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基数和税种(国际税收标准)等要适当确定;合理制定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依据、税种和征税方式;各种减税和免税应该明确规定。
从趋势上看,大部分批发税、大部分中小企业所得税、大部分个人所得税、大部分资源税、房产税都可以认为是地方税的总体税种,因为这些税种关系到大部分经济发展,税源相对集中稳定,征管方便,收入充裕,收入增长的发展潜力很大。此外,这种改革便于与现行税制和财税管理试点项目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