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合理避税」31城市明年1月起试行商业健康险个税试点
2021-04-16 16:37:30
司法部、商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所得税政策体系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31个城市对商业健康政策的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改革,按照每人2400元的国际标准对购买合格健康保险产品进行税前扣除。
通知中公布的体制改革周边地区包括海淀区、苏州市、上海市和成都市。以及河北省邢台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浙江省无锡市苏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安阳市郑州市(含安阳市)、湖北省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长沙市广州市、 桂林市桂林市海南市海口市贵州省曲靖市、青海省西藏自治区、Xi咸阳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酒泉市、甘肃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含所辖县)、乌鲁木齐市喀什地区等31个市。
《通知》明确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四个问题:
取得工资收入或者连续劳动报酬的人员单独购买符合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扣缴单位提供保险
。扣缴单位从个人提交保险单据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国际标准内按月扣收保险单据。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当保险在次年或以后续保时,公司应根据上述明确规定合理避税。
单位统一组织购买符合员工要求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健康险产品,单位负担的部分以一人实名工资明细表记录,相当于一人购买,在200元/月如何合理避税的国际标准内,从购买产品的次月起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续保时,按上述明确规定执行。
集团工商业户开发商、事业单位包工头和租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合伙人投资者单独购买合格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国际标准内,按事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续保时,按上述明确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购买合格健康保险产品者纳税,并及时办理手续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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