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核定征收,痛并快乐着
2021-07-08 10:46:37
就核定征收方法的选择而言,税务机关有极大的裁量权,司法机关无法监督。
税收核定征收作为捍卫征税权的重要工具,其推行也伴随着税务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本文在分析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现状及问题之前,先在理论上厘清税收核定征收权和司法控制等基本概念,揭示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本质,在明晰其研宄价值的基础上,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司法的控制作用,进而更好地发挥税收核定征收保障征税权和纳税人财产权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效力的法律规范。其中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行使税收核定征收权的情形,但是没有给出税收核定征收权的明确定义。
有利于降低税收行政成本。税务机关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管理方式为,通过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或经营规模等其中一个因素,来核定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对其纳税期间内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可弥补的亏损及享受优惠情况等逐项进行核实,才能正确计算全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相同规模的企业来说重庆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管理的工作量往往比核定征收管理的工作量大的多。因此,基于当前基层税务机关人少事多,人均管户不断增加的严峻形势,扩大核定征收面往往成了基层税务部门的必然选择。
纳税人在举证过程中提供证据进行说服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如果这种状况不加以改变,税务机关的权力就会大的没有边界。因此,专家委员会制度可以合理引入这个过程中,由税务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会进行异议审核,保证举证过程中公平、公开、公正重庆核定征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定,专家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税收和公民财产权利。
完善税法的立法、司法解释,限制行政解释。目前,我国税务争议进入诉讼的比重本就很小,司法机关又本着尊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原则,再加上司法不独立,法官专业性不够,没有必要的税法素养,在税务案件的审理中片面依赖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解释,司法机关没有对税法进行解释的现实必要和内生动力。但是,为了控制税收核定征收的自由裁量权,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有行政解释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更能考虑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更能保障征、纳双方的利益,更能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接受。
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重庆核定征收,设立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天津、;南京、武汉等15个知识产权法庭。在税务领域,己有税务法庭的试点,这在后文,笔者有进一步的探讨。除此之外,法院内部也要开展“去行政化”改革,废除法院院长、庭长对案件判决进行审批的做法重庆核定征收,领导不能为案件审理定调,干扰法官独立审理;政法委作为管理司法政策、管理干部的机关,不应干预个案,改变实践中存在的政法委给法院下指示、命令的做法;对法院法官和法院行政人员、法警、书记员等司法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进法官选任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可以从更多下级法院或基层法院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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