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这一次一定要算明白
2021-07-08 10:46:49
在这里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缴纳税款与受案的关系问题。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成为行政复议得以提起的必经程序。先行缴纳税款,降低纳税人争议胜诉的信心,削弱纳税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动力。实践中,因未缴纳税款而无法进行实体审理的案件也有很多。笔者认为,与大部分行政行为追求个案正义有所不同,税务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且覆盖面广,数量庞大,在制度设计时应以便捷高效为追求目标。与此对应,在处理税务案件,也要以高效便捷为追求目标。但是,我国目前税务争议的司法救济程序设置复杂,纳税人要想寻得司法救济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需要走两道必经的前置程序。这使很大一部分争议无法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不能保证纳税人的诉权,也不利于司法对核定征收权的监督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在提起诉讼前,纳税人付出了很大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必然会影响其寻求司法救济的热情。
待我国纳税人信用制度、收支监控制度等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再调整适用范围。纳税人信用制度和收支监控制度的构建,需要税务机关、银行、法院等方面的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及时交流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构建起一套完整的信用体系。这对我国税收环境的改善有重大意义,既便于税务机关征税活动的开展,也为纳税人缴纳税款提供便利。
我国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但都存在一定的欠缺:纵向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倾斜性明显,对于纳税人的义务税法做了详尽的规定,而纳税人拥有的权利却相对“单薄”,显得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横向上对有
当税务机关没有举证出以拍卖方式出售房产的市场平均价价格,并且证明德发公司的房产拍卖价格偏低时,税务机关理应承担败诉之风险。如果税务机关任意地出示证据就算完成了举证责任,那么税务机关的权力未免太任性,公民权利之保护未免太薄弱。这是在举证过程中,我们所能看到的一个突出问题。
如果不能证明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税收债务则不能成立或提高。反之,如果是税收债务之免除或减轻的构成要件事实,则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负举证责任。但是,由于纳税人有税务登记义务,发票领购、开具和保管义务,账簿凭证管理义务,纳税申报义务且因其与证据距离最近,所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也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至此将纳税人的协力义务正式确定了下来。在纳税人有协力义务的条件下,核定征收只是降低了税务机关的证明难度,允许其以盖然度较低的间接方法来证明,而不是举证责任的转移。
现代法治社会中,权力的设置必须保障纳税人的个人权利,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征税权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的过程,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不可处分性的特征,它“合法剥夺”纳税人的财产。因此,税务机关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间接对纳税人征税时,应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所得税核定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