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核定征收,年度500万以内的销售规模是你可以的
2021-07-08 10:46:50
核定征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税务机关无法取得直接证据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和应纳税额的基础上,采用的一种推定课税的方法。推定是通过某一事实的存在而做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假定,这种假定不应该凭空做出,而应该建立在一定事实的基础上。 核定征收有两项最基本的特征即条件性和推定性,是指核定征收只能适用于务机关无法依据直接资料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只能依据间接资料对其进行核定征收的情形。这与证据法上事实推定适用的必要性相吻合。
因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为依据进行核定课税时,税务机关需要对核定征收进行举证,不然一个确定的交易行为可以随随便便被否定,那么公权力的扩张就会变得没有限制。税务机关在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和无正当理由进行举证时,不得不考虑“偏低”之对比对象,没有对比就无所谓偏低。一旦对比,问题症结就会出现,在一个民主中,公民交易的自由难道都被剥夺了吗?难道公民经济交往中必须为了满足一定的税收标准进行吗个体核定征收?如果是这样的,宪法上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就是一句空话,每个人沦为了税收实现的工具。
中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之一,法源主要来自于成文法。在我国现行条件下,还没有任何一部关于税收的基本法个体核定征收,尤其是税收核定法律缺位个体核定征收。加快税收核定的立法工作,抬升其法律地位,完善法律条文,使税收核定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基于税收核定制度在税收征收实际工作中的普遍运用性,在我国法律中有必要把它单独划分出来。建议设立独立的税收核定制度法规,明确规定税收核定的原则,细化税收核定的范围和方法,确定税收核定的时效,明确纳税人的协力义务,规范税收核定的执法检查,理顺实体和程序的逻辑关系,区分确定程序和征收程序。
推定课税从广义上讲,就是指根据事实的特殊需要,必须以间接资料代替直接资料,从而确定计税依据个体核定征收,保证税收征纳。推定课税从狭义上讲,就是指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没有履行协力义务,税务机关不得不采用间接资料确定计税依据,从而进行税收征纳。大陆有学者对此做如下分类 (1)基于事实证明的税收核定,依据的是直接资料;(2)基于事实推定的税收核定,简称为“推定课税”;(3)基于事实协议的税收核定。其中“推定课税”又包括三种:其一为类型化观察法;其二是纳税人违反了法定义务,在此前提下进行税款核课;其三是处于实质课税的需要对课税依据进行调整。
通过德发公司税务纠纷案,我们能够很好地反思在税务机关因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款第六项而进行纳税核定的过程中应该秉持一种怎么样的举证规则,承担什么样的证明责任,所应该达到的证明标准为何。在整个案件中通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这一过程,我们能够探取税务机关在对核定的过程中更有着怎么样的逻辑思考,而且这对市场主体给与很大的启发,能为以后的交易行为做一个参照。
举证责任是指在纠纷中,当裁判人员无法确定某种事实(确定某种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所必须的事实)的真实存在时,对负有证明该事实责任的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举证责任的本质是后果责任。 也就是在事实状态处于莫衷一是的状态时,当事人所主张的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效果得不到裁判者的支持。“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罗马法谚精炼地指出了举证会左右案件的最终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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