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2021-07-08 10:46:51
税收法定原则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伴随着近代税法的产生而产生。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种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由法律来规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主张权利或者推脱义务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税收的征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税收的减免或者其他优惠也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能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对权力的制约机能作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最初始、最直接的机能,原来主要是针对征税执行权而言的。
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稽查力度,并将汇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起来。要对社会反映的某些税负明显偏低的核定征收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通过税务稽查,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以查促管,规范税收核定工作。此外,针对税务检查中出现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帮助辅导纳税人建账建制,有效宣传自行申报的益处,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但为了尽可能的查清事实解决纠纷,举证责任也不完全由被告一方承担,在某些类型的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针对这些例外情况,在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七条中做了规定。38税务诉讼之争讼即在决定干预人民财产权之行政处分,是否具备合法性。 行政机关意欲干预人民之权利,必依法律授权,且合于必要性时,始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诉讼具有行政诉讼之本质,举证责任之目的具有一致性,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规范行政机关权力之行使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要构建科学的司法理念,就要把保障纳税人利益放在司法活动的核心位置,将纳税人利益和利益并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中立性。对核定征收权的运用属于广义税法解释上的事实认定问题,存在“有利于国库”和“有利于纳税人”这两种主张。前者把维护税收收入放在首要位置,将纳税人放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位置,认为当纳税事实存在疑问时,应站在保障财政收入的角度,对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后者根据现代法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理念,从税收法定和有利于纳税人的立场出发,减少核定征收的使用,为纳税人提供相对宽松、自由的纳税环境,保障经济活动的活力,在纳税事实存疑时不予适用核定征收。
另一种情况,纳税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申报纳税,但按照法律的规定,纳税人的申报不具有税收确定的效力,税务机关行政介入调查获取资料核定纳税人真实的应纳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会计账簿只满足形式上的课税要件,不具有实质课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课税要件进行部分调整。另外一种情况,纳税人涉嫌偷逃税款,虚假申报,税务机关在无法获得健全的资料的情况下进行税收核课并确定应纳税额,公平课税。
司法能动性难以充分发挥的原因还在于司法的独立性不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司法权力地方化。这在我国是很久以来就一直存在的问题,积重难返。由于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由同级地方政府控制,司法经费由同级地方政府财政提供,导致司法权力的地方化。一方面,自1995年《法官法》颁布以来并没有真正落地实施,法院机关仍然按照行政部门的人事规定进行管理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没有对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晋升办法、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作出规定,而是明确其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初任法官的任职和选拔制度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