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您想象不到的快乐
2021-07-08 10:46:51
在一起诉讼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希望获得的结果,然而作为中立的法官在未完全知晓整个事件时只能通过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解来做出判断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从而作出有利于一方的决定。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纠纷双方当事人都会从有利于己方的角度出发,提出证据,进行辩解,以求诉求得到法律的肯定。有时候虽然双方当事人都努力证明一个事实,但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该事实却无法得到明确地认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要用举证责任相关理论来解决诉讼当事人的纠纷,根据事先确定的法律规则来判决事实不清时由谁来承担不利后果。
而且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变,各个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一,选择核定方法时需要对企业的运作流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这无疑需要相关人员具有多年从事核定征收工作积累的丰富经验,专业性强。审理税务案件需要复合型的人才,没有经过专门学习和训练的人很难胜任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司法实务中出现过基层法院受理税务案件却迟迟无法开庭审理的情形,原因是由于审理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只好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审理结案。
笔者认为,在纳税人提起税务诉讼的条件方面,应该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是直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是先提起复议,后提起诉讼,赋予纳税人提起诉讼程序中的选择权,降低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门槛,扩大受案范围。只有这样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当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找到司法途径来进行救济,才能真正实现《行政诉讼法》“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反观司法机关和学界,尽管都关注到了税收核定征收存在的问题,但现有文献对税收核定征收权进行司法控制的研究还很缺乏,对税收核定征收的理论研究,我国还处在初级阶段,大部分内容是对核定征收的相关要素进行分析,具体涉及概念、分类、性质、程序、方法以及核定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国外虽然普遍有核定征收的制度,但也没有具体的有关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研究。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回答上述问题。
税收之债是一种公法之债,是和纳税人之间建立起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纳税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而债务的确定离不开法律关系中另外的一个要素,即计税依据。没有确定的计税依据就没有确定的税款,在税率事先确定的情况下,计税依据成为了税收核课量的基础。关于价格明显偏低,我国《税收征管法》并没有在量上作出解释。
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行政权对司法权的渗透必须有一定的界限。本文关注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这一方面。司法对行政权的控制始终处于加强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要求“行政自治”的矛盾之中。对行政权进行司法控制研究的意义就是在于找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契合点,使得行政权的行使既能符合公正的要求,又不损害行政效率。换句话说,这其实涉及到司法与行政相互作用时,司法控制的边界问题,即“司法谦抑”。司法谦抑,从本质上体现出法院对其他机关的态度,既不能无所作为,也不能干预过度。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谦抑,是指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司法权可以审理行政权的哪些方面,分别可以审查到什么程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改判,哪些情况下必须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和行政惯例。在核定征收领域,纳税人对核定征收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没有任何争议。存在争议的地方在于:司法控制之中,法院如何在既审查核定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同时,保持自身的有限性和克制性的问题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这就是司法能动地发挥作用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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