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税率,如何计算您知道吗?
2021-07-08 10:46:52
通过降低证明标准,核定征收利于纳税人履行协助义务配合税务机关查清课税事实核定征收税率。但在核定征收中,税务机关就推定依据的间接证据以及经验法则的内容加以证明,并允许纳税人反驳,其反证只需达到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在举证的过程中,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纳税人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在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举证过程中,纳税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交易结果真实有理由,在提供此种证据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需要证明纳税人有计税依据偏低的故意,且欲因此逃避税款征收,才能说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当纳税人提供证据,对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的举证达到了合理怀疑,税务机关应该提供更强的证据去否定纳税人的证据,才能据此认定纳税人的证据不具有优势。
在现实法律实践中,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交易的结果不合理,税务机关无法据此作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核定征收税率,税务机关就要承担起举证责任。税务机关要去证明该计税依据不合理,当然在初期阶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怀疑时,可以不提供全面证据核定征收税率。因为税务机关在调查举证方面,会面临很大的压力,在保持合理怀疑减少税收逃避方面,应给与税务机关合理的自由。税务机关在面对非常规的依据时,保持合理的怀疑也有利于保障税收的征纳。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司法”所作的界定是:“关于法官的术语,在很多情况下区别于‘立法的’和‘行政的’,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区别于‘司法之外的’,后者指不经过法院的处理以及没有法官的干预的处理”。 “控制”根据《辞海》的解释是:“掌握住,使不越出范围,操纵。如:控制字数、自动控制”。 所谓税收核定征收权的司法控制,就是指人民法院对税收核定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以此规范税收核定权依法行使,保护纳税人权利和税收利益。
对合法的税务调查不提供账簿文件等,且又不具备其他进行实质课税的资料。 另一方面,针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适用,笔者认为在判断计税依据是否明显偏低时,要注意以接近实际税基为基准,具体结合理由的正当程度,判断计税依据是否明显偏低。另外还应明确衡量计税依据是否明显偏低的参照标准,出台细化裁量基准的规范,区别交易对象和交易类型,明确列示可比价格选择时的参考因素,并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表述代替“无正当理由”。
税收公平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于税收四大原则之首,是近代平等性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表现。税收公平原则指一方面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应与其财政状况相匹配,另一方面处在同一水平的纳税人纳税负担保持均衡气公平,包含公正、平等、合理的意思。即所有纳税人拥有的平等的法律地位,承担公平合理的税收负担,但又并非绝对的等额负担。税收学界对公平原则存在两种理解:一为利益赋税原则核定征收税率,一为量能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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