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政策
2021-07-08 10:46:56
反观我国税收核定征收案件的实践,对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居多,特别是程序上、方法上的审查。在46个案例中核定征收企业政策,有11个判决认定了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之处,且均为主体资格、程序规范、事实认定等方面的审查。在以上46个案例中核定征收企业政策,有关核定征收方法的争议共有8件。其中,关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核算方法的争议3件;核定房屋面积1件;核定产量的方法1件;方法选择顺位的争议1件;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1件;核定房屋价格的方法1件。就核定征收程序方面而言核定征收企业政策,基本上每一份判决书中,都会对核定征收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论述或阐明。其中,以程序争议为焦点,有充分研宄价值的案例有6件。其中,未责令限期改正的案件1件;需不需要听证的争议4件;相对人有无行使异议权的案件1件。
税收核定制度缺失程序性规定。程序正义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活动遵循确定的步骤,通过合法的途径和公开的过程,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国税收核定缺失程序要件,具体表现在:核定征收前期的调查程序缺失,税务机关选择核定方法的任意性,核定、认定、征收程序三者没有区分开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仅仅明确了追征期和补征期,具体核定的认定期和征收期却没有做出说明。
税收核定执法是税收核定制度中很重要的内容,税务机关如果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谋私、循私舞弊,那么,税法的权威性也就荡然无存,更谈不上依法治税了。因此,建立健全税务机关执法责任制度,既可以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以严格追究惩治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过分依赖实质课税,公民的经济行为很容易被否定,甚至一种合法的没有以避税为目的的交易也会在税法方面得不到认可,这样一来公民必须遵照税收的标准进行经济交往从而得出一个所认可的结果,而不是税收作为经济交往的伴生结果。因此实质课税必然以税收法定为服从,即使一个经济外在形式被否定,从实质进行课税也要满足内在之税收要件。
核定征收作为一项税收认定行为,核定的客体是税基,包含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然而,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核定征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在实践工作中,税务机关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差异性,容易产生执法风险,也不可避免的扩大了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准确界定税收核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可以有效的遏制税收的不必要的流失。对不同类型和行业应该区别对待,根据准确的纳税信息,对此制定合理可行的参考标准。
在核定征收举证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会影响到对核定征收的判断,那就是纳税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的问题。在核定征收举证过程中,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核定征收企业政策,那么纳税人的权利会得到很大程度的弱化,因为纳税人提供的证据是提交给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有多大,最终决定权在税务机关手里,税务机关认为你是有证明力的就可以不用核定征收,如果认为你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就会否定你的证据而不予采纳,从而继续适用核定征收进行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