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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个税,个人所得税这样才能合规节省

2021-07-08 10:46:58

司法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司法的行政化与地方化,司法行政化是指司法在宏观权力结构、内部组织体系、司法主体、司法行为、司法目标诸方面向行政转化;司法地方化是指以地方保护主义为特征的司法,其实质仍然是司法行政化。 要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须建立公正独立运作的司法,只有解决司法行政化的问题,才能保证法官的中立性与独立性,实现司法公正核定征收个税。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人民法院牵头深化法院组织体系改革,设立6个巡回法庭。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17年,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1.2万件,占人民法院办案总数的47%核定征收个税,巡回法庭共接待群众来访4.6万人次,人民法院本部接待来访总量下降33.2%。

当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偏低的,而且是明显偏低才能适用核定征收的规则进行税收征纳。而如果公民的交易是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那么交易价格就是公允的价格。税收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需要做出核定,其核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条的规定。在此核定过程中核定征收个税,税收征收机关发挥应有的自由裁量权。

税收征纳机关在进行核定征收时,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制,这自由裁量权就会对公民财广权肆意侵害。对公民的权利越是容易造成伤害之处,在立法上越是需要详细考虑。核定征收的法律规定比较宽泛,但税收征纳机关在现实中却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对公民的权利伤害是极大的。因此,在立法层面必须对核定征收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通过司法控制核定征收权有其独特的价值,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我们只有认识到司法控制存在的不足核定征收个税,才能科学地限定在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司法权的活动范围和作用力度,在保证税收核定征收权灵活、有效运行的条件下,发挥司法的控制作用。正因如此,笔者就将立足于核定征收相关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在客观发现现状的基础上,探讨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如协商无果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纳税人不接受协商结果的,应中止执行。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中,没有明确幅度的标准,没有给出处理的具体程序,缺乏实操性。从以上内容可知,我国税收核定的救济体系存在一些缺陷:救济方式单一、相关规定少,且对纳税人的规定重义务轻权力,无法实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在税务检查启动的初期,税务机关的证明标准较低,只需证明纳税人有不实申报,偷、逃税款的可能即可。但是,在纳税人申诉、提起复议和诉讼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就要负主要的证明责任,证明纳税人确实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只有税务机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违法事实存在,法院才能进行认定。但是,在“德发案”中,院判决从三个对比价格得出拍卖价格明显偏低的结论,理由不充分;而且,针对纳税人提出的理由,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法院的判决,均未论证其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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