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
2021-07-08 10:46:59
有利于保障征税权的实现。目前各国普遍用的纳税制度是申报纳税,指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自行申报税款的方式。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保证所有的纳税人都能做到自觉如实的申报纳税。同时,对于无账可查的纳税人来说查账征收也是难于实现的。因此,当纳税人怠于履行纳税义务时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或者对于不能或没有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甚至提供虚假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必须借助税收核定征收等相应的征管制度来实现的征税权。
在核定征收的过程中,无论是适用核定征收情形的判断,还是核定方法的选择,核定应纳税额的计算都是技术要求高、计算繁琐的工作。税务案件在专业上往往会涉及会计、审计、税收、计算机甚至是企业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知识。税额的计算,涉及税基、所得额、成本费用、加计扣除、税率等等问题。若是涉外的税务案件还涉及重复征税的扣除等等。税务案件的审理人员就要具备看懂经济交往凭证、单据、账簿、审计报告等能力。从事核定征收工作的税务工作人员多是在此领域有专长、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但是,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多有法律方面的背景,少有经济等方面的背景,法官与之相比在专业上并不具有优势,结果就是司法工作人员难以独立行使税务案件的司法审查权。
基于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款第六项的理由,此案成为此类税收核定征收的一个典型案例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我国《税收征管法》款第六项的规定实在是模糊不清,现实中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纳税人都不能很好地运用,而德发公司税务纠纷正是因此而产生的。在税务稽查局和德发公司的质证说理过程中,我们能够很清楚地看到税务稽查局针对此条说理的逻辑,公司抗辩的理由及其逻辑。更重要的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对计税依据偏低,无正当理由有分歧时,我们很有必要思考:在这一认定过程中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在举证的过程中达到怎样的证明程度就可以肯定或者否定这一规定。
实践工作中,税务机关通常要先对税收进行落实确定,然后才能进行税款的征收入库。对比相对完善的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显得过于苍白了点,在我国的法律层面,只明确了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程序和方法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当前,已制定程序的税收活动包括,预约定价、企业所得税的核定、个体户双定,以及印花税的核定。除此外,其他种类都没有明确的程序要求,程序规定的欠缺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某些税务人员为了图方便,直接以纳税人提供的指标作为核定依据,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摇篮,当出现税务争议时,程序上的缺失,纳税人也难以通过税收救济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税务案件的专业性强是由税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决定的。税法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部门法,从职能方面来看,税法为职能的良好履行提供法律依据,依据税法规定对公民行使征税权,据此得来的财政收入为的运行提供物质保障。从内容方面看,由于税法一方面调整税收分配关系,另一方面调整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所以税法既包括实体内容,又包括程序内容,是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综合性立法。职能的重要性和内容的复杂性,都决定税法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税务机关应举证证明纳税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不能让纳税人自证清白,减轻税务机关的证明程度。但是,在事实推定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因为减轻税务机关的证明责任,一方面是基于“妨碍证明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借此获得有利地位”这一法理;另一方面,可以尽量避免纳税义务人不履行协力义务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致使税收利益受损。但是,核定征收案件中,由于证明责任分配不清导致税务机关对自身征税行为的合理性强行解释,甚至是不予解释即可胜诉的案件不胜枚举。比如上述“德发案”将“正当理由”的证明责任错误地加诸于纳税人,扩大了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的裁量空间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司法控制难以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