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如何计算
2021-07-08 10:47:03
在世界范围内,很多都建立了税收核定征收的制度。日本、德国、美国等税法中,对核定征收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税收核定征收的研究,限于含义、特征、适用情形、程序、方法等。美国联邦税收程序中,有简易核定、欠税核定、预险核定和破产、接管状态下的核定等四种税收核定类型。虽然它只是在纳税人名下计入应纳税款,程序十分简单,但是在整个税收征收程序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在征税程序的运行过程中,税收核定是其前提。
就税收核定征收权的性质而言,是一种行政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从其法律依据的性质来看,税法因其研究如何有效地利用税种的开征或停征、税率的调高或调低、征税范围的扩大或缩小,以此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所以具有经济法的特征;又因其研究税收机关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效力,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的规定,进而防范税务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保护纳税人利益,所以同时具有行政法的特征。鉴于此,从理论上将行政法上的行政权制度用来比对和阐释税法上的税收核定征收权制度在学理上并无不妥之处。这是本文研究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理论前提。
税务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化解税务行政纠纷案件来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因为通常情况下法院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有学者主张在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中,仅在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情形下,方审查其合理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并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
我国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现状是控制范围狭小,而且就是在这有限的范围内,司法审查的程度也不深。归根结底,根本的问题在于实践中司法的能动性发挥得远远不够,没有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 核定征收争议解决途径方面核定征收争议发生后,纳税人若要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必须先经过复议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等程序,这无疑会影响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将很大一部分争议拦阻在诉讼之外,使得司法失去了发挥作用的空间。从笔者统计分析的情况来看,在核定争议复议前置对诉讼的影响方面,46个案例中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7个案例由于复议前置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占到了案件总量的15%。在我国,纳税人对行政复议程序并不了解,实践中存在大量超过了复议期限、找错了复议机关等问题,影响了纳税人寻求司法救济,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总体而言,学界对税收核定征收有推定课税、推算课税、估算课税、核定征收等不同表述,但其含义大致相同,都是指由于纳税人违反税收协助义务,而且税务机关既不能查账征收,也无法依据所获得的账簿信息等直接资料计算应纳税额或者查实课征的成本较高,从而依据法律规定根据间接资料核定纳税人的税基或者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由此可见,税收核定征收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税收核定征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税款流失,保证税款征收的公平、合理;,税收核定征收的适用前提是纳税人未履行协助义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据实征收或者是据实征收成本较高,违反税收效率的原则。
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审查对象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征收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税收核定征收行为。审查的要素包括核定征收的主体、适用条件、核定征收程序、核定征收方法等。后文从这一审查对象入手,区分各个要素进行分析,关注其中争议较大的适用条件、征收程序和核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