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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同门两兄弟

2021-07-08 10:47:08

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相对滞后,民主法治理念还未得到足够的贯彻,在国际经济日趋一体化的,我们应当选择性的借鉴国际税收核定原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用以指导完善我国税法。税收核定制度的确立遵循合法合理性和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法治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是税收核定工作开展的前提,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降低执法风险,保障纳税人权益,有效指导和约束税收核定工作的实施过程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我们发现导致计税依据偏低的理由都是不正当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予以赦免。因此核定征收的举证规则又不得不回归到核定征收制度的适用前提上进行分析。如此,核定征收举证规则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变成了公民的独立交易行为是否需要摄入核定征收的范围。从其内涵,推定课税只有在准确课税无法正常运转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 如果能够准确获得公民经济行为的计税依据,核定课税变得并不必要。如果公民没有滥用税收安排而自然地出现偏低的计税依据,那么合法的交易应该得到保护,核定征收不应该适用并对该计税依据进行调整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在实践中,利用现代化的先进设备提高税务机关控制核定自由裁量权,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将现代信息化高科技运用到监督机制中。传统资料釆集方式存在信息易出差错和资料不易保存的缺点,容易造成核定工作开展的随意性,甚至诱发一些税收违法行为,导致主管的上级税务机关难以及时的发现问题,更谈不上进行查处。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监控,拓宽纳税人获取相关税务信息的渠道,实现征纳双方的信息共享,从纳税人的角度对税收机关的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建立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联网全国行政机关的计算机,获取纳税人的有效税源信息,更加高效的实现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

这种理解是一种价值观念的转变,将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原来的利益本位转向为对私权保护的重视,将人身利益(人权)置于突出地位。税收之债是作为债权人的对税收债务人的一种债权,财政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是(政府)和纳税人,表面上是政府决策,但政府只是作为实施者执行决策;本质上则是公众通过选举制度和投票机制掌握公共决策的实际控制权,并通过法律制度保证这一机制的运行。 而税务机关在进行核定课税时,必然伴随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个确定的税收法律关系被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所改变。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的税法体系气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核定制度的规定相对散乱,可以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和国务院、国税总局发文层面进行梳理归纳: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单个税种法进行了规定。《税收征管法》第27.35.36.37.88条,规定了税收核定权的行使范围、税收核定的争议救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47.54.55条,明确了税收核定的程序、方法和适用的回避制度。

无论对政府还是公民个人来说,税收都是重要的。税收的重要性,首先要求税收征收的非随意性,也即税收征收法定原则的本来之义。税收征收的法定性的运行不能仅仅靠政府的政策宣传,不能靠行政主体的“良心发现”。在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的法定原则方面,制度的设计是的,制度设计可以把应该遵循的行为固定下来,可以使得行政主体以统一的标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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