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2021-07-08 10:47:08
在日本,行政不服申诉类似于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如果是有关国税的争议,则应先向作出处分等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诉,由该税务机关作出答复。异议申诉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对其异议申诉的答复决定后仍不服,或者提出异议申诉3个月内税务机关没有作出决定,异议申诉人可以向国税不服审判所提出审查请求。申诉人如果对国税不服审判所作出的裁决仍不服,或者国税不服审判所逾期仍不作出裁决时,申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地税而言,由于没有专门的不服审判所,只实行单一阶段的行政不服申请前置,对原处分机关的异议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税收核定工作主观性强,涉及工作面广、程序繁琐的情况,在核定方法的使用上,可引入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根据税收核定流程,精细化设计合法合理的程序,减少人为核定的不稳定性,增强客观性和准确性。适时引入税收协商制度和税收和解制度,有利于完善税收核定方法,提高税收行政效率,有效避免与纳税人产生冲突。核定程序的缺少是我国税收核定制度的明显缺陷之一。核定程序可以通过一系列合法、理性、公正的程序制度来防止出现任意专断的裁量,是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尚方宝剑”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核定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对照从市场中搜集的交易数据很容易初步认定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对于此认定纳税人需要提供证据材料申辩自己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也会主动搜集纳税人无正当理由的证据材料。在此过程中,存在着举证质证的问题。在德发税务纠纷案中,广州市地税局认定德发房产拍卖申报缴纳营业税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德发公司提供证据说明自己急于偿债并且通过拍卖这一公开方式确定交易价格,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广州市地税局认为德发公司在只有一个竞拍人的情况下拍卖,拍卖流程有瑕疵,不构成正当理由,随后对广州德发公司按照核定的计税依据征税。因此,这这一环节的举证中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税务机关即作了“球员”,又作了“裁判”。因此,有无正当理由应该不是税务机关说了算,应该由第三方去审视,来判断双方谁更为有理。
如果在初期调查取证下,税务机关任然认为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不真实的,应该对其核定征收,那么就会进入到实质调查阶段。在实质调查阶段,税务机关要承担起严格的举证责任。税务机关要证明市场交易主体计税依据不合理的依据,在具体确定依据时,税务机关也要对对比依据的选择方面做出证明,不能随随便便拿出一个依据与市场主体的交易价格作对比,从而确定计税依据不合理。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举证的时候,要考虑纳税人交易的特殊性。毕竟每一笔交易都是不同的,都是纳税人所处特定环境下的一种博弈的结果。
简化争议救济程序,可以将更多的核定征收行为置于司法的控制之下。就复议前置而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当今世界上有一些实行复议前置,比如美国、德国、韩国、日本对于税务争议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适用复议前置制度。在德国,与行政复议相近的是税收异议审查制度。税收异议审查制度是指税务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要求该部门进行审查的行政救济制度。 如果纳税人对于税款核定不服,必须向作出核定的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异议决定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才能向财务法院请求裁判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在异议审查和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上,德国奉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这样税收异议审查就成了税务诉讼得以提起必经的前置程序。
而正是税收使得政府通过公民让渡的权力得以行使起来,政府的职能也进而运转起来。好的政府是起着作为守门人一样的作用,但由于这个社会的复杂化,在经济发展中市场经济自身的不足和缺陷,政府还要发挥着主动调节社会的作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在调节社会的过程中,税收的征纳恰恰又成为了政府的一个重要的手段,这种手段还是非常快速和有效的手段。税收的调节涉及的是公民实实在在的利益,市场主体也在意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制。因此,无论是政府的产生、运转还是其高效发挥职能,税收必然是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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