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核定征收的完善举证规则
2021-07-08 10:48:00
核定征收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的交易结果而进行征收的,税收征纳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税收要件对交易主体进行征纳。在真实交易结果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无条件的适用该课税依据。公民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不应该使税收征纳机关随意破坏。
一、核定征收现实法律实践中,税务机关就要承担起举证责任
1. 如果核定征收税务机关认为交易的结果不合理,税务机关无法据此作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税务机关就要承担起举证责任。税务机关要去证明该计税依据不合理,当然在初期阶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怀疑时,可以不提供全面证据。
2. 税务机关在调查举证方面,会面临很大的压力,在保持合理怀疑减少税收逃避方面,应给与税务机关合理的自由。税务机关在面对非常规的依据时,保持合理的怀疑也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的征纳。
3. 核定征收在初期调查取证下,税务机关任然认为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不真实的,应该对其核定征收,那么就会进入到实质调查阶段。在实质调查阶段,税务机关要承担起严格的举证责任。税务机关要证明市场交易主体计税依据不合理的依据,在具体确定依据时,税务机关也要对对比依据的选择方面做出证明,不能随随便便拿出一个依据与市场主体的交易价格作对比,从而确定计税依据不合理。
二、核定征收举证的时候,税务机关要考虑纳税人交易的特殊性
1. 由于每一笔交易都是不同的,都是纳税人所处特定环境下的一种博弈的结果。在核定征收举证的过程中,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纳税人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在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举证过程中,纳税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交易结果真实有理由。
2. 提供证据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需要证明纳税人有计税依据偏低的故意,且欲因此逃避税款征收,才能说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当纳税人提供证据,对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的举证达到了合理怀疑,税务机关应该提供更强的证据去否定纳税人的证据,才能据此认定纳税人的证据不具有优势。
三、核定征收举证过程中,纳税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的问题
1. 在核定征收举证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会影响到对核定征收的判断,那就是纳税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的问题。
2. 在核定征收举证过程中,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纳税人的权利会得到很大程度的弱化,因为纳税人提供的证据是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纳税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有多大,最终决定权在税务机关手里,税务机关认为你是有证明力的就可以不用核定征收,如果认为你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就会否定你的证据而不予采纳,从而继续适用核定征收进行征税。
3. 核定征收纳税人在举证过程中提供证据进行说服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如果这种状况不加以改变,税务机关的权力就会大的没有边界。因此,专家委员会制度可以合理引入这个过程中,由税务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会进行异议审核,保证举证过程中公平、公开、公正,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定,专家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国家税收和公民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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