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缺陷分析
2021-07-08 10:48:03
1. 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立法原则失衡
我国核定征收的主要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这三项原则作为税法精神的体现, 也是实现税收核定的根本准则, 理所应当成为我国税收核定征收的基本遵循。但是由于历史、体制等原因, 官本位主义以及效率优先思想在我国税法中蔓延甚广, 加之我国部门立法极其普遍, 我国的税收法律规范多是税务部门制定的, 这使得税法更多的是考虑如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完成税收征收任务, 忽略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从而导致税法三大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严重失衡,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世界各国税法普遍推崇的税收法定以及税收公平原则的违背。
2. 所得税核定征收,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中最具活力、最具扩张性的一部分权力, 必须加以严格限制, 否则极易发生滥用权力的现象。我国核定征收制度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税务机关的核定方法之一是“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这一规定过于随意, 留下太大自由操作空间, 实践当中容易导致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情形当中“账目混乱”、“明显偏低”、“不正当理由”等表述过于笼统抽象, 缺乏明确标准, 这在客观上造成社会公众认识上的部分偏差, 认为税收是否核定征收以及核定征收的方式、数额完全为决策者所左右和操纵。实践当中也容易造成税务部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3. 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程序性规定缺失
我国《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关于核定程序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核定征收的基本流程。但是一方面这一规定太过笼统, 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 所以导致这一规定成为虚设, 难以起到约束作用。另一方面,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体工商户, 不能约束其他纳税人。至于关于核定征收的其他程序比如调查程序、回避程序、听证程序以及时效制度等全部缺失, 从而使得核定征收这一行政确认行为流于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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