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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的方式」农产品购销双方的税收实务操作

2021-04-16 16:26:44

昨天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收相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7〕37号)

颁布后,一般纳税人扣除农产品进项税的政策再次引起了各方纳税人的广泛讨论。之前笔者也广泛感受到,很多纳税人对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及农产品购销中抵扣进项税的明确规定并不熟悉。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改革,更多的纳税人对这个问题感到困惑。比如,为什么餐饮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从商业贸易中购买水果、乳制品不能抵扣进项税,而从贫困农户中购买可以抵扣?如果从团体工商户购买,可以扣除吗?销售原材料或废料是农产品,免税吗?笔者结合37号税务文件,梳理了与农产品相关的增值税政策,并对制图领域不同身份的税收征管与信贷政策进行了假设和研究,让大家快速掌握两国税收征管与信贷政策的操作,以及相关明确的开征与取得文件的规定(增值税扣税票据),尽可能的识别和规避征税的可能性。

一、农产品销售免税政策

●增值税组织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美国进口农产品;

●增值税组织法法规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畜牧业,是指经济作物、养殖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业合理避税方法的生产者包括从事畜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制定合理的避税方法。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由司法部、国家在明确的范围内

金融事务

局里确认了。

●《关于印发畜产品征税范围内票据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美国进口畜产品”,是指票据中所列的美国进口畜产品,由从事真菌养殖、收获和哺乳动物饲养、捕捞所必需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上述单位和一人销售的购进畜产品,以及上述单位和一人购买畜产品和原料后销售的畜产品,仍属于附注所列畜产品的,不在免税范围内,按明确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贫困农民专业知识会员税收制度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规定:1 .把我们社会的核心成员生产的畜产品卖给贫困农民的专业知识成员,相当于免除农业生产者销售美国进口畜产品的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贫困农民专业知识会员购买免税的畜牧产品,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关于水果货币项目免征增值税难点的通知(国税发〔2011〕137号)明确规定,从事水果批发的纳税人销售的水果免征增值税。

●关于货币项目部分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2〕75号)明确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收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7〕37号)明确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出口农产品,税收为11%。明确征税范围将继续按照财税字〔1995〕52号和现行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税收抵扣政策

●现行《增值税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下列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农产品收购,按照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产品收购凭证或销售凭证上注明的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缴款书除外。进项税率:进项税额=进项价格×扣除率。”

●增值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十七条“本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收购价格,包括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或者销售凭证上标明的价格和按时缴纳的茶叶税。”第十九条本法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抵扣联,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凭证、农产品销售凭证和运输费用结算凭证

●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全面实施的《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与上述明确规定大致相同,仍将重复。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37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营改增制度改革期间,纳税人为制造销售而购买或委托原材料合理避税的农产品,减免税率为13%,其他货运和公共服务减免税率为11%。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制造、销售或者支付委托原材料17%的税费运费以及制造、销售其他运费公共服务的,应当对制造、销售或者支付委托原材料17%的税费运费以及其他运费公共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单独审核。未单独审计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或者按11%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三,农产品的购销不同。这两个国家的地位不同于申请减税的公共政策的运作

《关于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和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38号)至今尚未在许多企业(包括增加业务的企业)进行核定和抵扣制度改革。因此,笔者不需要以合理避税的方式解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和抵扣问题,而是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票据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明确规定出发,研究购销两国税收征管的公共政策操作。假设卖方为纳税人A,买方为纳税人B,两国在农产品购销中身份不同,扣税公共政策操作表如下:

为了表达简洁,表中使用了详细的词汇,这里做一些说明:

1.“专用票(代专用票)”、“普通票(代德兰士瓦票)”、“收购凭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零星纳税人)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申请专用发票)、

增值税

普通发票(包括另一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普通发票),以及纳税人单独开具的“收购”打印的发票

增值税

普通发票。

2.“免税”是指货币项目免征增值税的水果和部分鲜肉鲜蛋产品,“非免税”是指除上述以外不能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

3.“专用票抵扣”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抵扣(不包括零星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的专用发票)。

4.“根据普通票(代人券)或购货凭证计算抵扣”,是指根据增值税一般合理避税的普通发票(另一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或纳税人印制的增值税一般合理避税票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总值税)×抵扣率计算抵扣。

5.“根据代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是指按照零星纳税人开具给税务机关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注意不是税收总值)×抵扣率计算抵扣。

6.“不能享受免税”或“享受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的所有农产品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或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另外,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出口农产品,凭缴款书取得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的,将扣除中国海关缴款书末注明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但从事批发和批发的纳税人销售的出口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不得抵扣中国海关的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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