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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022-07-07 14:07:42

& g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摘录(1995年1月1日生效)

第十六条赋予的权利

1.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造成混淆。如果同一标记用于同一商标或服务,则应推定存在混淆。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影响成员根据其使用确认权利有效性的可能性。

& gt《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摘录(1966年11月11日)

第六条【因第三方权利而未被认可的商标】

(1)下列商标不能有效注册:

(一)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向第三方有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或者在使用该商标时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有效主张优先权的人后来申请的商标,容易对公众造成误解;

(二)与第三人已经在本国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对公众造成误认,申请人知道或者可能不知道这种用法的;

(三)与该国第三方已经使用的商号近似,容易对公众造成误解,申请人知道或者可能不知道这种用法的商标;

(四)全部或者部分模仿、翻译、复制本国已知的第三方所有的商标或者商号,以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商标;

(五)侵犯第三方权利或者违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的商标;

(6)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由在另一国作为商标所有人的第三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提出的商标,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有正当理由。

(2)在决定某一商标是否应予认定时,可以考虑前款第(1)项至第(5)项所述的第三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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