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一般规定
2022-07-07 14:08:10
[法律]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2001年10月27日)
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律]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摘录(2000年8月25日)
第二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或者在中国使用的外观设计不同或者近似,并且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广告、商标、橱窗、书籍、杂志等形式中使用女性肖像。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12月29日)
九。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一)善意使用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
(2)善意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属性,特别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产地、种类、价值和供应日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马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4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有效落实《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和企业名称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3.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不同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分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致使他人混淆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包括可能混淆,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的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相同或者近似字号的文字注册为商标,使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和商标注册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
不及物动词处理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混淆,应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二)商标已经注册,企业名称已经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包括已经提出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注册的,不在此限。
8.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需要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部门办理;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由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然后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实施,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登记局备案。
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部门承办需要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企业名称造成混淆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a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1995年12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在实施《商标法》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过程中,个别被查处对象对被查处的侵权商品进行包装(包括其他)
告在先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以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致使此类商标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处理,使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为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现就处理此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二、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节选(2001年6月19日)
第十六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案例】
〉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擅将其被继承人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稍加修改后作注册商标使用侵犯著作权案(有效——编者注)节选
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合法在先权相冲突,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已经注册的侵犯他人在先权的商标不得以商标专用权对抗他人的合法在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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