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万事惠一站式服务平台!

  • 热线电话
  • 0755-83675288 13560715488
  • QQ
  • 省钱省心
  • 专业高效
  • 一对一服务
  • 安全保密

域名对商标的“抢注”

2022-07-19 16:51:08

注册域名与他人已经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侵权?即商标所有人能否利用自己的商标权阻止非商标所有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笔者认为,域名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商标所有人并不拥有将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专有权。商标所有人注册了商标,并不代表他有权在互联网上直接将其商标作为域名使用。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不一定直接延伸到域名领域。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在《商标法》或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域名必然违法或侵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注册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 (一)注册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二)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的。但如果其持有的域名在争议发生前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并能与注册商标相区别,则不能认定为侵权。于是,该司法解释规定,判断侵权的决定性因素是商标的使用在消费者消费选择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影响或者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显著性造成的实际损害。基于上述标准,笔者将域名注册的“善意”和“恶意”与域名注册人的主观故意区分开来,进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1)诚信注册和合理使用。本案中,域名申请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非故意或恶意,只是为了自己使用,以推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不是为了牟利和不正当竞争而出售域名。只要注册人在“非恶意”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并按程序使用域名,且不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也未对商标所有人的商标造成实际损害,就不应视为侵权。因为他遵循了市场经济法律环境中最基本的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这也应该是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之一。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涉及普通商标,驰名商标通常不存在“域名申请人不知道是别人的商标”的情况。笔者认为,虽然域名权属于商标权在一定范围内的延伸,但并不是所有的商标权都先于域名权受到保护。驰名商标应给予扩大保护,其商标权可以扩展到域名权;对于普通商标的域名注册,首先要判断主观上是否是故意,而恶意注册则应予以制止。但是,如果没有主观过错或者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就应该维护先人的权利,不应该将商标权人的权利延伸到域名领域,否则域名这个充满商业价值的新领域将完全成为商标权的延伸领域,这对善意的域名注册人来说过于苛刻,本质上是对其利益的忽视。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域名是善意注册并合理使用的,只要不会混淆消费者,普通商标所有人就不能以自己的商标权请求撤销域名注册,否则就构成商标权滥用。为了限制商标所有人滥用专用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商标所有人和域名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即对域名抢注采取预先保护善意域名和扩大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

此外,在传统商标领域,不同种类的产品或服务可以使用同一商标,它们可以和平“共存”。但是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决定了同一个域名绝对不可能出现在域名系统中。如果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权利人申请注册同一个域名,必然会产生冲突。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对域名申请进行注册。在先注册域名的商标所有人属于善意注册和合理使用的情形,不能认定为侵权。

(2)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大于一般商标。对于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得用于任何可能导致“误认”的商品或服务中。在网络空间,池?著名商标也受到特别保护。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扩展到域名领域。由于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一般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倾向于进行多元化、集团化经营,其产品往往涉及多个领域,甚至互不相干。如果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或者服务与驰名商标有关,从而弱化驰名商标,削弱其特色、知名度和广告价值。许多国家专门制定了反淡化法律制度来规范这种抢注行为,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例如,在2000年6月荷兰宜家与北京国家电网公司的域名纠纷案中,荷兰互联网爱基系统有限公司拥有的“宜家”品牌不仅享有极高的国际声誉,还在中国注册了“宜家”品牌。在审判中,法官不仅使用了现有的国内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首次引用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条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还进一步规定,“域名或者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可能暗示该域名的注册人与该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或者不当使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的, 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域名的使用之日起五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域名被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权不受五年限制。”这是我国首次在行政法规中规定驰名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解决办法,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域名领域。根据这一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域名冲突中占据有利地位。首先,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混淆误认的情形,还上升到了反淡化。

的层面。其次,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充分的主张权利的机会,突出表现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驰名商标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域名使用之日开始,而不是该域名的登记注册之日;如果该域名是恶意注册的,则请求权还不受五年的限制。

(3)恶意抢注的情形。如果域名申请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申请注册为域名,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妨碍权利人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这种情况则构成恶意抢注,一般被认定为侵权。

根据1999年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及我国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构成域名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以使用为目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搭乘便车,诱导公众进入自己的网站,或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借商标权人的商标扩大自己的影响。这样做的结果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使域名持有人获取丰厚利润,而剥夺了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二是将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后,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诋毁、贬损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事损害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域名注册后不使用而囤积域名,目的是阻止相关权利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会影响其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当然,并不是所有不使用行为都具有恶意,例如域名持有人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近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册域名的,就不能认定为恶意;四是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后并不使用,目的是“待价而沽”,通过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收取巨额赎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即通常所说的“域名倒卖”,其实质是一种网上敲诈行为①;五是其他恶意的情形。但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上一篇:商标对域名的反向侵犯
下一篇:商标与域名冲突的原因

版权所有:深圳万事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53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41065号

初步创业计算器

您的需求 :

您的昵称 :

您的手机 :

微信或QQ :

报价有疑问?完善以上信息

让我们更了解您的需求优先为您解答

您的创业初期预算 2326

成本费:111

人工费: 111

刻章费: 111

以上费用为所有范围整体估算

实际费用根据您所需办理的需求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