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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域名冲突的原因

2022-07-19 16:51:23

域名具有相对的唯一性,在各类商品或服务之间或国家之间出现相同的文字标记是正常的,导致很多网络用户使用的域名往往与某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域名的排他性是指域名权利与商标权分类体系的差异必然导致域名权利与商标权的冲突。中国第一域名纠纷案是广东科龙(荣盛)集团有限公司诉吴永安域名Kelon.com.cn域名案。原告科龙公司于1992年取得“科龙”商标专用权。其于1997年下半年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将“科龙”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时,发现被告吴永安已于1997年9月以“永安服装厂”的名义申请注册该域名,致使原告无法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1999年3月,被告申请撤销Kelon.com.cn的域名。至此,国内首例域名纠纷以被告主动撤销域名,原告撤诉而告终。自本案以来,中国法院先后审理了PDA、杜邦、浪潮、宜家、护舒宝this佩尔、舒肤佳保障等域名案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纠纷会越来越多。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一方面是域名本身的价值、域名系统的技术要求和商标的法律特征之间的摩擦造成的;另一方面,域名注册制度和商标保护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以及域名在网络空间市场价值的不断提升和商标市场价值与域名向互联网延伸之间的碰撞和摩擦进一步加剧。

第一,域名和商标在注册制度上的一些差异,在制度上埋下了隐患。我们知道,域名和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审批、管理和保护,商标系统和域名系统之间没有有效的沟通机制:商标受商标法监管,而域名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虽然规定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各级域名管理单位并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和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可见,现行的域名注册制度并不能妥善解决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地位问题,也没有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名称进行域名注册的行为建立有效的预防或救济机制。

第二,域名的技术特征与商标系统有很大不同。现有域名系统的技术要求有很大的局限性。在一个完整的域名中,只有三级域名才能体现注册人的个性,三级域名的长度不能超过2Q字符。这种狭小空间的碰撞和摩擦可想而知。而且域名具有传统商标所不具备的特点,比如其标识的唯一性没有地域性。域名的特性决定了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无法自然解决域名本身的问题以及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第三,域名在网络空间商业价值的开发,与商标通过域名延伸到互联网的行为相冲突。如上所述,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成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网络越来越被商家视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使用商标作为域名,可以在网络空间实现品牌延伸。相应地,域名也可以作为宣传企业形象、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阵地。这样,商标和域名就建立了一种交流和联系

英文域名和中文域名都有三个作用。首先,域名系统为网上信息传递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持,因此具有重要的技术功能;其次,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身份象征和重要标识,因此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最后,域名可以为企业在互联网上起到广告的作用,可以利用互联网扩大知名度。既然域名关系到企业的商业利益,那么应该如何对其进行法律定位,实现域名注册人、商标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只是基于网络技术的一种简单的技术符号,类似于电话号码或门牌号,只起到定位作用,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域名在新经济中的商业标记功能。

第二种观点认为,域名是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注册域名并不要求预先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商号;更何况,享有某一标识的商标权,当然并不剥夺他人将该标识注册为域名的权利,还要看是否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和误解。

第三种观点认为,域名标志着域名所有人的身份,本质上是商号权。但从域名的技术特性来看,这种定位也值得商榷,因为在现实世界中,一个事务所只在特定的地区和行业享有专有权,禁止在那个地区和行业相同或相似,但域名在世界范围内是唯一的。笔者认为,域名作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在网络环境下无形资产的一部分。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已经发展成为新经济环境下的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应当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确立域名权利。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倾向于将域名视为一种知识产权客体。笔者认为,商业标志权的保护对象应当扩大,不仅包括商标、商号等标记,还应包括域名。这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项知识产权的定义第六项在逻辑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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