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制裁
2022-06-02 16:28:23
为有效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引用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民事制裁的法律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违法活动的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第二十一条对此进一步解释:“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也可以处以罚款、没收侵权商品等。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民事制裁该解释不仅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侵犯商标权行为进行民事制裁的权利,还规定了对侵权行为进行民事制裁的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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